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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重新評估,但由您決定是否有必要。 在骨折的情況下,損傷識別的結果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受到影響。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簽字。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鑑定的,應當由省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將鑑定結論書寫,由鑑定人簽字,醫院應當加蓋公章。
鑑定人員故意作出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33條(肋骨單純性線狀骨折除外)。
根據你所說的話,考慮一下你的家人說是否有必要申請重新評估。 申請複估是到省人民指定的醫院,複評費用一般由申請人支付。 而且,就你提到的,有3處肋骨骨折,這樣的傷勢確實屬於輕傷,這樣的鑑定結論並無不妥。
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33條規定,如果重新鑑定,3根肋骨骨折的鑑定結論仍然相同,屬於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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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鑑定應由派出所進行,殘疾鑑定應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正式的,從省級高階法院公布的鑑定機構名錄中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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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同意派出所的調解並願意賠償,建議去調解,拿錢立即離開。 如果認為傷害嚴重,需要到有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構成輕傷或以上的,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不過,就算是構成輕傷,官司拖得太久,還是要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等錢交了,估計你對他的怒氣就煙消雲散了,又要對朝廷生氣了......
唉,輕傷的情況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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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簽名。 鑑定人員故意作出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人應當將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搜查、驅散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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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自己或者他人殘疾的評估不滿意的,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理由,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副本後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重新鑑定。 同一行政案件中對同一事項的重新評估僅限於一次。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 人身傷害鑑定由法醫進行。 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合格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確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精神疾病的鑑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 人身傷害鑑定由法醫進行。 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合格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確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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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寫出複評申請書,複評申請書的格式為:標題為“複評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鑑定負責人的姓名、性別、籍地、位址、工作單位等資訊,說明其對依法對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不滿意的原因。 它以:
真誠的,某某法庭。 申請人如卜默: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二)向辦案機關提出復鑑書面申請;
1、申請輕傷復鑑的條件是什麼?
可以要求重新評估的情況: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
4.其他經盤問後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評價、複查、補充辯論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新評價。
2、輕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如果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2.故意傷害致使受害人受害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面對您的個人和其他損失,您可以提出附加民事賠償要求。
4、具體賠償包括受害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是交通、住宿、護理等,以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費等必要費用。 對於達到殘疾程度的傷害,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以及因**護理和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日常護理費用和隨訪費用。 具體賠償金額因地而異。
這大約是藥品成本的 5.8 倍。
5、在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刑事部分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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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
(四)其他經盤問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證據反駁,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批准。
1、輕傷申請鑑定到哪個機構?
鑑定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聘用的法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選派、聘用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或者具有醫學鑑定法律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鑑定人。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對人體造成的主要損害和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並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評估。 如果多處傷害不符合標準,則不能簡單地將其加在一起作為輕傷。
如果所有三種(型別)傷害都接近標準,則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一般情況下,傷害案件發生後,應先報警,並出具鑑定委託書到指定機構進行鑑定,一般由法醫進行。
2、輕傷鑑定可多次申請。
沒有硬性規定,對方可以多次申請,但是否同意,由公安機關決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醫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新的鑑定:
1、原法醫鑑定人不具備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的資格的;
2、原法務鑑定機構組織超出註冊經營範圍的鑑定;
(三)原法醫鑑定人應當依照規定迴避,不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重新評估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的資質一般應高於原保留的鑑定機構的資質。
派出所的論點也是有道理的。 這是因為如果臨時鑑定結論是輕傷,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式處理,但如果最終鑑定結論是因傷情發生變化而造成的輕傷,則應撤回該案,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如果你在這個時候逮捕某人,你將在那時負責。 >>>More
輕傷鑑別標準:輕傷是指由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一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構成輕傷的傷害。
輕傷等級的標準如下:
1.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在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傷害。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