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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房東同意,租客不得與他人同住一棟房屋,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嗎? 如無約定,您有權決定在租賃期內是否與他人同住, 2.住在同一所房子裡的人證明你沒有過錯的證明力不如其他鄰居強,因為證明人可能與你有利益關係,但可以作證。
3、老人是在什麼情況下觸電的,他是否也有責任? 需要證據。
4.保留簡訊,以證明您已經履行了提前通知房東的義務,並且您沒有過錯。
5. 找維修電工或目擊警察拍攝**證明房東出租給你,有不規則的電路安裝,這是老年人觸電的原因, 6.《出租房屋公共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
第24號令)第五條 出租房屋及其建築、消防器材、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非法建築。
的房屋,不允許出租。 第七條 出租人的公共安全責任: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為外地臨時住戶的,應將其帶到公安派出所。
申請臨時居留登記,申請臨時居留許可。
3)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永久居住地。
職業或者主要經濟**、服務場所等基本資料應當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租戶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委託該人管理出租房屋的,該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房、住宿的臨時居民,須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居住登記;
(三)出租房屋轉租或者出借他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如發現出租房屋存在不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出租人消除;
5)租用的場所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六)集體租賃或者單位租賃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租賃或者租賃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處分,同時對單位負責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處月薪二倍以下罰款。
老爺子沒有過錯,你也沒有過錯,你也不會輸官司,如果房東一定要上法庭,你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鑑定費按責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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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應由房東解決。
根據規定,房東應確保出租物業的使用安全,包括水電設施等。
租客有權要求房東對過錯的存在提出投訴。 隱患和設施損壞的維修由房東承擔。 這是出租人的法律義務。
如果房東無理推卸或拒絕,則屬於違約,出租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義務、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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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金出現漏水,房東要對這件事負責,因為這件事是房東本來解決的主要問題,如果是房東解決主要問題,如果是使用電器引起的問題,就是租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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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洩漏的情況下,這取決於它何時出現以及損壞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和洩漏。 如果使用不當,那麼它必須自己承擔,如果是自己的電路,那麼它必須由房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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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電器由房東提供,如果質量問題確實存在安全缺陷,房主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向銷售商品和製造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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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租的房子漏水了,你一定要先找到房東,讓房東處理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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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租客的錯,而是房屋本身佈線的故障造成的漏水,那麼房東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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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負責維修。 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房東應承擔維修責任,租賃物業按照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業的性質使用,造成租賃物業損失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財產的保管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租賃財產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租賃物業的使用因租賃物業的維修而受到影響的,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需要對租賃財產進行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財產,因保管不當造成租賃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者增補。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財產滅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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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作為房屋的業主,在出租房屋之前,需要對出租房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和家用電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 如果要改變出租房屋的功能和結構,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並應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的缺陷和隱患,並有義務進行改進和維修,履行業主的職責。 因承租人不合理使用造成租賃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負責住房設施的維護,並應當保證住房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同時,記得向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城鎮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出租的住宅建築發生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由出租人修復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 未能及時維修,導致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導致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
應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出租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維修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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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電安裝不合理,則不按國家要求安裝。 或者房東私下安裝,你要負責。 如果電氣安裝沒有問題,有接髮保護,房東不負責。
但是有租賃合同,沒有合同是負責任的。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或者合同終止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著物的裝修、裝修物品,可由承租人拆除。 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目的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拆除、改建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租賃場所、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被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要求精神慰藉的權利不得轉讓或繼承。 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並非如此。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期限為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出租物損壞的處理方法是: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房屋性質使用出租物,致使出租物損壞的,無需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該物,造成物損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建、增建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 >>>More
你沒有把死因說清楚。
房屋進水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大雨時不關窗戶,大雨導致洪水進入房屋,房屋漏水或滲水等; 同樣,觸電的原因也有很多。 根據具體情況,觸電死亡的性質和責任人是完全不同的。 >>>More
房屋租賃的日常維護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型別,一種是房屋本身的維護; 另乙個是修理房子裡的物品。 前者在法律上也稱為房屋維修責任,是指租賃期間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修復由哪一方承擔責任的問題。 出租人有義務及時、認真地對房屋及其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以確保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