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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人分為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 二是受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 三是工會組織。
1)員工單位。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責任原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 發生工傷事故或診斷出職業病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機組安全生產,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申請工傷的首要義務。
工傷雇員的雇主的報案時間以事故發生或診斷出職業病後30日為限。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在徵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延長申請期限。
2)因工受傷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工傷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 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工傷性質的申請, 這比雇主的申請時限要長得多。
3)工會組織。作為保護職工權益的群眾性組織,幫助工傷職工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義務。
工傷認定可以向哪個部門申請?
1.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具體而言,應當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證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根據工傷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依照規定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案件或者認定工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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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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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勞動者個人可以向勞動者提出索賠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迴避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認定工作。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費用。 二、因疾病或者非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申請的,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支付鑑定費;由被評估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鑑定人當初支付,鑑定人認為其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以上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承擔。 無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More
辭職後,您可以獲得工傷評估。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雇主未提出申請的,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More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費用。 二、因疾病或者非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申請的,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支付鑑定費;由被評估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鑑定人當初支付,鑑定人認為其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以上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承擔。 無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More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