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費用。 二、因疾病或者非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申請的,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支付鑑定費;由被評估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鑑定人當初支付,鑑定人認為其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以上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承擔。 無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預先支付。 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費用由原鑑定機構承擔。
4、申請人因傷勢、病情變化,應承擔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
-
法律分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誰承擔工傷鑑定費用:1、單位支付工傷和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費; 2、被鑑定人所屬單位將支付因疾病或非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鑑定費用。
被評估人申請工傷鑑定的,需在申請時提前繳納鑑定費。 鑑定後發現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以上能力的,由被鑑定人單位承擔鑑定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應包括工傷勞動者的傷殘鑑定費用,初次傷殘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師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初次鑑定的,應當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申請時預先繳納鑑定費,並在日後領取工傷撫卹金時向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取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
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鑑定費由社會保障機構承擔,可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但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和除塵餐補貼;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鑑定費由工傷保險**承擔; 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未被認定為工傷的,由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秦老卿半信半疑。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終止勞動、解散勞動、返工同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工傷的後續費用由誰承擔?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工傷,停職後仍需繼續勞動,勞動關係終止後,該費用由誰承擔? 在用工期間,勞動者因工傷或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因過錯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More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地所在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勞動能力的初次評價和複審評價。 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不滿提出的復鑑結論進行複評。 >>>More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式,工傷鑑定時間沒有具體期限。 大致階段是工傷情況相對穩定後可以申請鑑定,當然也可以在醫療結束後,也可以在工傷之後,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停職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