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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費用。 二、因疾病或者非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申請的,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支付鑑定費;由被評估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鑑定人當初支付,鑑定人認為其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以上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承擔。 無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預先支付。 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費用由原鑑定機構承擔。
4、申請人因傷勢、病情變化,應承擔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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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的費用應由申請評估的一方支付。
在工傷鑑定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將報銷第一次鑑定的費用,第二次鑑定應由申請人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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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作出的傷殘鑑定費,先由申請人支付,再向責任人提出索賠,最後由法院調解或作出判決。
1、首先要明確傷殘責任,如果對方負有全部責任,鑑定費最終由對方支付,但受害人應提前支付,並在調解或訴訟時向對方要求賠償;
2、雙方當事人各負有責任的,申請人應提前支付,索賠時,應按責任分工的比例與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分攤。
3.對傷殘鑑定有異議的,異議方應當支付,申請人先支付,該金額在後續索賠結算時計入索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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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評估人向其提出的申請,由被評估人向其繳納的單位支付評估費; 由被評估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鑑定人當初支付,鑑定人認為其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以上的,鑑定費由被鑑定人所屬單位承擔。 無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一般傷殘鑑定費用標準為:傷害程度鑑定費用為300-600; 交通事故殘疾評估員300-600; 400-800名鑑定員進行勞動能力和殘疾評估; 800-1000名產能評估師; 生活年齡識別符號 400-800; 傷害與疾病關係評估:600-1000; 男性性功能評估師500-800; 2000-3000年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活檢攝影師 50-80。
首先,確定是人身傷害賠償還是工傷殘疾評估。 工傷向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人身傷害賠償適用於司法鑑定中心,一般為2000元,以收費標準為準,因地而異。
1)申請傷害鑑定,如果對對方構成輕傷,則需由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2)申請傷殘鑑定,並根據傷殘程度計算傷殘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1級殘疾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級殘疾乘以90,以此類推,9級殘疾乘以20,10級殘疾乘以10倍。
3)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營養費、受撫養人生活費、精神補償,以及因照料、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隨訪費,賠償義務人也應予賠償。法律依據
《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工傷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醫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有義務賠償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護理費; 以及因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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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或被告承擔。 主張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決定了舉證方應支付的鑑定費僅指舉證方在訴訟過程中提前支付,最終確定由哪一方負責。 案件結案後,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確定最後由哪一方當事人支付。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一般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有勝訴有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主張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決定了舉證方應支付的鑑定費僅指舉證方在訴訟過程中提前支付,最終確定由哪一方負責。 案件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判決中確定由哪一方支付最後一筆款項。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一般原則。
這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用職權訴訟,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的無味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1、你去法院起訴離婚時,離婚訴訟費誰來拿。
法律明確規定離婚訴訟的費用由誰承擔。
起訴離婚的費用交給法院,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先支付,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由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離婚案件結案時,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原告在預繳訴訟費用方面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繳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遲延、減免或者免繳。 原告在預付款期限內未提前繳納訴訟費用,再次通知人民法院後仍未提前繳納訴訟費用,或者申請遲延、減免、免除訴訟費用,未經人民法院批准仍未提前支付的, 作為自動撤訴處理。
作為撤銷案件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形或者新的理由,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鑑定、拍賣、銷售、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應當依法承擔的費用,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 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或者文字提供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由各方承擔的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在訴訟標的物上的利害關係,決定由各方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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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事故的責任,如果對方負有全部責任,那麼傷殘費由對方支付,再通過調解或訴訟向對方索賠; 如果對方沒有完全責任,在要求賠償時,將按責任分攤比例,連同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一起分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醫院膳食補貼和必要的營養費用。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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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都會涉及到賠償問題,但首先要進行傷殘鑑定,那麼傷殘鑑定由誰來買單呢? 下面我講解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誰來支付殘疾評估費用?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其中當然應包括對受傷勞動者的傷殘鑑定費用,初次傷殘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師差旅費等, 等。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初次鑑定的,應當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申請時預先繳納鑑定費,並在日後領取工傷撫卹金時向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取得。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次鑑定有異議,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的,還需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 複估結論與初次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復鑑申請由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鑑定費由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承擔, 不得轉嫁給用人單位;複估結論與初次評定結論不一致的,評議費用由初評結論的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
2.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費不能自行調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我們可以理解,根據規定,傷殘鑑定費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但如果你不參加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法律上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