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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如果雙方離婚後想再婚,需要有離婚證,離婚後雙方沒有再婚,但離婚雙方嫁給了別人,還需要攜帶離婚證來證明自己是單身。
離婚後再婚有兩種情況:
1、一般情況下,如果一男一女原本是夫妻,現在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想再婚(再婚),到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再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撤回雙方的離婚證,並簽發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由民政局向雙方出具《離婚證明書》; 如果通過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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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以不出示離婚證再婚嗎?
1. 再婚無需出示離婚證即可完成。 根據有關規定,內地居民離婚再婚,在辦理再婚登記前,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三類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與另一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簽署宣告; 再婚配偶還必須攜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
內地居民申請婚姻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及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2. 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再婚及婚姻登記所需檔案:
1、辦理登記雙方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
2、雙方簽署的關於雙方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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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可能的,您必須攜帶離婚證才能再婚。 與結婚手續一樣,男女都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再婚的需要攜帶離婚證或判決書,婚姻登記人員審核後會簽發結婚證。 再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 應用。 必須提交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和三張2英吋的男女近期裸照。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後再婚,需要攜帶離婚證或判決書。 塵埃是皇家的。
2. 接受。 前往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辦廳,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上述手續。
3. 審查。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檢查戶口簿、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是否與當事人一致。
4. 註冊。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詢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了9元的登記費,雙方寫了乙份宣告,簽字按了指紋,登記了人號,登記並列印了結婚證,並填寫了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
5. 頒發證書。 辦理登記手續後,將相關登記手續存檔,並當場簽發雙方結婚證,正式公布雙方的結婚關係,雙方的婚姻關係得到法律的承認。
1. 再婚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檔案?
再婚登記所需證件:男女身份證、戶口簿、三張2寸近期裸照、本人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及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旁系血緣關係的簽名宣告,以及離婚證或判決書。 夫妻再婚的,應當向一方登記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經工作人員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依法簽發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如何處理一方喪偶再婚。
再婚是以原婚姻關係終止為前提的,如果原婚姻關係沒有終止,原婚姻關係沒有終止,就構成重婚罪。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必須攜帶死亡證明到警察局更改戶籍。 要再婚,您需要完成以下步驟:
1、申請:帶上男女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口本、集體戶口簿頁)、近期裸頭合影三張2寸; 2、受理: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辦廳,雙方親自到場提交上述手續; 3. 審查。
檢查戶口簿、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是否與當事人一致; 4、登記:詢問雙方是否自願,繳納9元登記費,雙方寫乙份宣告,簽名按手印,登記人號,登記並列印結婚證,填寫《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 5、出證:辦理登記手續後,將相關登記手續存檔,並當場出具雙方結婚證,正式宣布雙方結婚關係,法律確認雙方結婚關係並帶上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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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婚證是再婚人士的單證,沒有它就沒有辦法拿到結婚證,所以離婚證必須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當陷入困境的親屬完成婚姻登記時,婚姻關係就成立了。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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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不願出示離婚證再婚,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簽名宣告,表明他或她沒有配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及證明材料:(一)有效證件及身份證件;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