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合同仲裁機構在哪裡,哪個部門是合同仲裁機構

發布 社會 2024-08-0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縣級合同仲裁機構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合同的仲裁機構如下:

    1.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向直轄市人民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發生糾紛的,可以向省、自治區人民決定的市、縣內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濟合同仲裁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應當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裁判方法如下: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異議意見可以記錄在案。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庭可以將重大或疑難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和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二、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準備仲裁裁決。 裁決書應當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本會印章。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裁決; 定期公布獎勵的,應當在公布獎勵後立即頒發書面獎勵。

    四、仲裁庭一般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審結案件。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本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期期限不超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實行仲裁終局制。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執行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就爭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縣級一般沒有商事仲裁機構,一般只有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即勞動人事糾紛仲裁院(原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是人社局的內部機構,一般設在人社局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央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城市設立,不設行政區劃一級。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人民團體、商會有關部門設立。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沒有合同仲裁機構,只有合同糾紛,雙方同意提交仲裁機構。 但是,仲裁機構不受行政區劃的設立的約束。 如果您要詢問縣級合同公證處,通常是在縣司法辦公室。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一、人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向直轄市人民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申請仲裁。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發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糾紛的,市、縣可以成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省、自治區人民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從屬關係。 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單位。 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 猜猜比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合同仲裁機構是當地的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央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城市設立,不得設立行政區劃一級。

    仲裁委員會由本市前款規定的人民團體、有關部門和商會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合同仲裁機構通常由以下部門負責:1仲裁委員會: 中國的仲裁機構一般稱為仲裁委員會.

    它是根據《仲裁法》設立的解決經濟糾紛的仲裁機構,具有司法職能,但與法院不同。 2.一些大型仲裁機構被稱為仲裁法院, 如北京國際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下屬的北京國際仲裁委員會.

    他們接受與外國有關或重大的仲裁案件。 3.行業仲裁機構一些行業還設立了專門的仲裁機構,如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協會仲裁中心。

    4.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下設審判委員會,在進行調解時也具有仲裁核實的職能。 5.

    國際商會仲裁院處理涉外商事糾紛,如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CIETAC)。 6.專業仲裁機構。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仲裁委員會是乙個常設仲裁機構,是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獨立、公正、高效的常設仲裁機構。 一般設在中央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也可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市設立,不設行政區劃一級。

    仲裁委員會由本市人民團體、商會有關部門設立,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設立在直轄市人民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的城市,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城市設立設區, 不得設行政區劃一級。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人民**組織,有關部門、商會統一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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