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8年和老闆簽了合同,今年6月他找藉口解雇了我

發布 社會 2024-08-05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1、各種情況對你很不利,只要和老闆談談你的糾紛和爭吵,他就可以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解雇你,(因為勞動法承認公司制定和審查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

    2.你想起訴他違約並獲得賠償。 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但空口是沒有根據的,在仲裁法庭上,你的處境可想而知。

    3、而老闆現在想趁機反咬你一口,心機多端,找人了。 但是不用擔心,因為他要找的人是他的一些員工,和他有一定的利害關係。 (法律將利害關係人排除在證人類別之外。

    你可以用它來使所謂的證據無效。

    4. 你能做什麼, 1.您可以要求仲裁員行使其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力,並要求這些證人做出公正客觀的陳述。儘管如此,希望渺茫。 2. 你也可以從你臨時求職的突然性和 13 天工資的不合理性來表明你不想辭職或不想做這份工作。

    3、你可以利用勞動法雙方當事人,即你和你的老闆的地位、權威、不對稱性,要求仲裁機構把舉證責任放在老闆身上,從而做出對你有利的判決。 (舉證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如果你不能拿出證據,你就輸了。 不對稱,就是你的錢、地位、權力、權力和老闆的不上台階,我們是弱者。

    5.現在我們來談談這件事的後果,1你贏了,這個月可以拿到三個月+乙個月+25%的錢。 2 如果你輸了,你上班的13天就白費了,你會被作為違約金送給老闆。 他不可能要求所謂的賠償。

    每服務一年,您將獲得乙個月的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如果公司無故解雇,或者發現的理由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賠償標準,賠償按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

    根據你07年3月來到公司的事實,你可以得到將近六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然而,在實踐中,公司因員工穿小鞋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不少。 所以請密切關注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正常解雇的遣散費為 6 個月,在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解雇的遣散費為 1 個月,共計 7 個月。

    如果因違反勞動法而被解雇,將支付雙倍的遣散費,即 12 個月的工資。

    遣散費=補償時間 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計算:是當月所有應付工資的數,也就是扣除人身保險和公積金前的數字。 )

    根據《勞動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問:我在一家民營公司工作了8個月,後來老闆找藉口解雇了我,期間公司沒有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

    1. 從員工入職之日起支付工資。 2、確定職工社保基數和繳納比例。 (一)職工繳納的社保基數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上一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少於12個月確定,繳納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且不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由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全額繳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障金,由企業代扣代繳,由企業在職工應繳納的工資中繳納。 3.在職人員按社會保障規定享有醫療保險待遇、工傷待遇和生育福利,失業者享有失業救濟金。

    繳納期滿15年及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享受退休工資和退休醫療保險。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很簡單。 如果雇主口頭說要解雇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雇主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你不准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會被當作自願辭職。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入公司,應立即致電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他們解決問題。 即使他們不進入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立案記錄,可以作為今後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持解雇證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解雇違反勞動法,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什麼是捏造的指控? 解雇必須有充分的理由。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經濟賠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我心情很激動,我告訴你,你這個老闆完全不講道理,你去仲裁,拿到資訊,你贏了,最後我把這封信寄給你了。 內容是,1.自2011年11月28日起,如不來上班,將被視為曠工,請盡快來公司上班,否則後果自負。因為你擅自來上班,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公司會依法要求賠償。

    2、因您未提供勞保繳費手續(即三金),公司無法為您支付,請您在三天內將您應繳的部分及您收到的部分帶到公司辦理繳費,否則將按您的工資支付,不足的部分由您親自索取。

    3、因為您自2011年8月(3個月零23天)以來,沒有按照公司績效考核規定完成銷售任務,只完成了9350元,其中3800元,因為沒有和客戶溝通好,至今沒有收回款項。 根據公司績效考核規定,每月扣除工資1200元,工資共扣除4520元。

    這是不合理的,而且根本沒有效果,所以你可以申請仲裁,如果他強制執行,他不會給你來找我的話。

    查詢計費公司。

    工作賺錢容易嗎?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也是一家小公司的老闆,憑良心說,在DAO保持一定工資水平的條件下,我們沒有辦法為所有員工和工人購買五險一金。

    我們真的別無選擇,行業競爭激烈,我們的毛利率很低; 通貨膨脹,我們的費用非常高; 此外,各稅務等部門都在要食物和卡,我們無法呼吸。 我們不是有資金分配的國有企業,不管是賺錢還是賠錢,企業的生存已經是我們唯一的目標了。

    別說我們是黑心老闆,我們賣白粉的心,賣白菜賺的錢,早起貪黑,自己加班省加班費,很多時候你都不知道怎麼賠錢。

    但是,你的老闆最後給你一封信是不對的,所以建議你去和你的老闆談談,和平解決,以免兩敗俱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找律師起訴他。 他沒有說一句話讓他作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首先,你老闆的做法是違反合同法的,所以你可以。

    起訴他,但你必須有證據。

    但現在這種答案在企業中很常見,法院在受理的時候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就算你勝訴了,沒有執行也沒有辦法。 最好和老闆溝通,該給你的給你,不想在那裡做,不要給雙方添麻煩。

    最好是這樣。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為什麼不給呢? 你去要求它,不給它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前提是你必須有證據的要素,至少要證明你在公司工作過短期,與公司有勞動關係,這樣你不僅能拿到8月份的工資, 但也要求用人單位在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支付過去一年工資的雙倍。

    切記,千萬不要急於申請仲裁,必須先準備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首先,該單位所在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其次,在勞動爭議的情況下,必須首先啟動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滿意,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雇主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9月18日期間雙倍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受到行政處罰。

  1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被解雇並非不可能,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理由。 如果您認為老闆被解雇的原因或條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以下是法律文字,可以學習參考是否有匹配的座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1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您好,如果無正當理由被解雇,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因缺乏具體情況而無故臨時解雇。

    1、要求公司加倍經濟補償。 它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使用。

    2、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工作(不建議,因為雙方都撕破了臉,上班時只會穿小鞋)。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沒有“如果合同期沒有結束,將根據兩年合同支付補償金”這樣的事情。 現在雇主解雇了你,理由不充分,你可以得到2個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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