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的見證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發布 社會 2024-08-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扣押清單應一式三份,登記和保全清單應一式兩份。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檔案,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檔案的持證人和持證人一起進行清查。 當場將封存、扣押清單一式三份,標明財物、文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證人簽名,乙份交給持有人,乙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乙份附在案卷中,以備日後查閱。

    無法確定占有或者持證人拒不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首飾、名貴書畫等貴重物品的,應當拍照、錄影,並及時鑑定、鑑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作為犯罪證據,經登記、拍照、錄影、估價後,不易提取的財物、檔案,可以移交占有人或者由財產、檔案占有人蓋章,並出具登記保全清單一式兩份; 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證人簽字,乙份副本交給財產或檔案的占有人,另乙份副本附在檔案中,並附上**或視訊材料以備將來參考。

    財產和檔案的占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變賣、損毀。 延伸資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類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 但是,不得查封或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和檔案。

    持人拒不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現場勘察、搜查需要扣押財物、證件的,由現場指揮員決定; 但被扣押財物、證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飛機等不宜移動的大型機械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封存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必須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由偵查人員、保管人、證人簽名。 無法辨認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不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法律分析: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登記保全清單一式兩份。 註明財物、文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由偵查人員、持有人、證人簽名,並交持人乙份,乙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乙份附在卷宗中備日後參考。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並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檢查扣押。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檔案,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檔案的持證人一式清楚核對,並當場將查封、扣押的檔案一式三份; 應當寫明財物、文物的名稱、數量、特徵,並寫明財物、文書的名稱、數量、數量和特徵,並由偵查人、持證人簽名,並交由持證人乙份,乙份送交公安機關保管人; 案卷應附乙份,以備日後查閱。無法確定財產、檔案的占有人,持有人不在場或者拒不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珠寶首飾、書畫等貴重物品的,應當拍照、錄音錄影,並及時鑑定、鑑定。 執行查封、扣押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 在能夠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允許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涉案財物,但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全涉案財物保值保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已決定扣押的物證、書證應當清核並列出,經人民警察辦案並當事人簽字後,交當事人乙份,乙份附案卷。 有見證人的,也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在實施扣押、扣押、封存、取樣、取證等證據保全措施、事前登記保全等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當場明確調查、起草並送達證據保全決定書。 必要時,應當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過程進行錄影。 保全證據的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取樣證據、事前登記儲存、扣押、扣留、封存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和期限;

    (四)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明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點等,經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字後,乙份送送當事人乙份; 乙份副本將附在案卷中。有見證人的,也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當事人、證人拒不簽字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註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扣押的物品、檔案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者一起核對清楚,並當場製作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乙份抄送持有人,另乙份附在案卷中,備日後查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一式三份,還有乙份記錄,對於行政案件,可以使用兩份1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刑事案件一式三份,包括持有人、偵查人員和所附檔案。

    行政案件、持有人和附件的兩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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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8-09

封存和扣押的最長期限為3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 >>>More

11個回答2024-08-09

你說的是,《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扣押材料或資料,此時物品被臨時扣押,當事人需要出具臨時拘留證明,如果電腦有價值,此時, 如果有資質,可以委託第三方資質平台保管,他們會出具託管協議和保管擔保,然後出具物品清單。

8個回答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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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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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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