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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的新規定是戶口可以繼續保留在原來的戶口。
因為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戶籍管理部門會在原戶籍簿上蓋上“離婚”印章。 女方本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到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分居手續,重新辦理只有女方姓名的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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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籍新規定:離婚後,女方為遷出一方,但這並不妨礙戶籍手續的進行,需要向戶籍機關報告戶籍機關。 離婚後,除了戶籍外,可以搬回婚前原戶籍地,搬到慣常居住地,也可以選擇另開門,再婚再搬家,不搬出,夫妻離婚後,女方戶口不必搬出, 可以繼續和男人在一起。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蓋上“離婚”公章。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搬出,或者要求判決或調解信,則女方必須搬出。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檔案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
5、雙方近期兩張一寸裸頭照;
6.離婚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向,並載明在子女撫養費和教育、對有困難的配偶一方的經濟援助、財產、債務等方面作出適當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出具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應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離婚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協議離婚要求雙方攜帶各自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兩份結婚證必須齊全,遺失的必須先重新申領結婚證,然後辦理離婚手續)到一方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的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或者其他原因改變戶籍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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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取得移民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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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女方可以搬出男方戶籍,但不同地區的搬遷政策不同。 例如,在北京,如果您離婚後必須搬出戶口,但您、您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北京沒有合法的財產權,您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公戶”。
需要提供的檔案如下:一是入戶申請書; 二是申請人的“居民登記簿”或“永久居民登記卡”; 第三,離婚時,必須提供民政局提交的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法院調解檔案; 四是《通知書》及收到通知書、《搬入“公戶”承諾書》或《房主或公屋承租人申請搬遷戶口承諾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戶口搬遷手續前,建議到原戶口所在地和戶口搬入戶口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查閱具體手續和需要準備的材料。
[法律依據]。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關於在戶籍派出所設立公戶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2.“公戶”入駐條件。
我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含學生戶籍、北京辦事處戶籍、博士後戶籍及本市其他限制性戶籍人員),可到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公戶”定居:
(一)申請人因房屋產權交易而須搬出戶籍,但其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其他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孫子女等。 下同)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籍不能遷出;
(二)離婚後必須遷出戶籍,但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財產權的,戶口不能遷出;
3)辭職戶籍必須遷出原單位集體戶,現單位無集體戶,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親屬在市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籍不能遷出;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屋租賃權變更,現任住房權利人申請搬出原住戶人員,原住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搬出的;
(五)新生兒的親生父母一方在本市“公戶”登記,新生兒無法到本市其他位址辦理出生登記的,可以在親生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公戶”辦理出生登記;
6)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辦理市內戶籍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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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的新規定是戶口可以繼續保留在戶口原來的地方。
因為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戶籍管理部門會在原戶籍簿上蓋上“離婚”印章。 女方本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到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戶口分割手續,重新辦理戶籍簿,只寫女性王室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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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往往是搬出的一方,但這並不妨礙戶籍手續的進行,搬出需要向戶籍機關報告。 離婚後,除了戶口的遷移,如搬回婚前原戶籍地、搬遷到慣常居住地等,還可以選擇:(1)另設門戶;(二)再婚、搬遷;(3)不搬出的,夫妻離婚後,女方戶籍不必搬出,但可以繼續與男方同住。
這是因為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蓋上“離婚”公章。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同意搬出,或者要求判決或調解信,女方必須搬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改變戶名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