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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支部委員會的數量有明確規定。 支部委員會人數不應超過或等於支部正式黨員的半數,一般為3-7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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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委員會,簡稱支部委員會。 支部委員會委員人數由上級黨組織根據黨章和黨組織工作規定批准,一般定為奇數,即3-9人,特殊情況下有偶數,但這只是乙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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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常委會委員的調派,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實行民主集中制、提高審議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
常委會委員人數為省級11至13名,市縣級9名至11名。
根據《中共中央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黨的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區委員會的組織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根據《中共地方委員會和中共中央國家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各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根據各自的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章。
黨支部通常有3-5名成員,一般為奇數。
在具體情況下,也要看哪一級黨組織在基層。
《中共中央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八條 常委會委員的組成,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實行民主集中制和提高審議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
常委會委員人數為省級11名至13名,市縣級9名至11名,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省委決定或者省委按照第一精神批准。
《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條 黨的自治區委員會和相當於自治區委員會的組織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中共中央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本條例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章。
黨支部通常有3-5名成員,一般為奇數。
在具體情況下,也要看哪一級黨組織在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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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條規定,黨支部有7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 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問題:不一定是單數,只要符合上述人數的範圍即可,但在實踐中,為了方便投票,一般建議將其設定為單數。
根據《中共神霄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六章規定,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黨支部有七名以上正式黨員,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爭取孝道。 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應當設書記一人,組織委員、宣傳委員會、紀委等,必要時可設副書記一人。
正式黨員少於7名的黨支部應當設書記1名,必要時設副書記1名。
通常,為了民主集中制,支部成員被設定為奇數。
單數是為了避免在討論舉手表決時“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從而無法確定應如何實施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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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支部黨員,是黨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總稱,由黨代會選舉產生,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盲目燃燒。
法律依據:《中共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四條 黨支部的設立一般是以單位、地區為依據,以分組為主要方式。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群、社會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連(中隊)等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基層單位,應當設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