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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賃期限及押金糾紛、住房水電煤成本糾紛、住房裝置使用及補償糾紛、租賃備案糾紛等。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申請仲裁或民事訴訟。
1)申請仲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法定方式。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自願約定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應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決訴訟或者糾紛發生後仍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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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合同無效的,未附裝的裝修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如果您不同意使用,您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出租人同意使用所附裝飾品的,可以按折扣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使用的,雙方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或者合同終止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著物的裝修裝修。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合同終止的,雙方對已附著的裝修裝修的處置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殘值損失的,予以支援;(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 但是,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終止合同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這些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時補償裝修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發生的裝修、擴建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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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處理房屋租賃裝修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協商解決。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合同無效的,未附裝的裝修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如果您不同意使用,您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出租人同意使用所附裝飾品的,可以按折扣價歸出租人所有; 約定不約定使用的,雙方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的,租賃期屆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著物的裝修裝修。
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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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發生的裝修、裝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對於出租人約定的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由出租人以折扣價擁有; 如果您不同意使用,您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1. 如果業主拒絕轉租,我該怎麼辦?
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不能轉租的,不能轉租。 房東有權決定轉租鏈,如果房東不同意轉租,可以協商。 協商後仍不同意轉租的,不能轉租。
提前退租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財產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財產滅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轉租給第三方的財產的損壞由誰負責。
如果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承租人應對任何損壞負責。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租賃財產的性質使用租賃財產,導致租賃財產遭受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的房產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財產滅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期滿後誰擁有房屋。
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居住過程中新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不一定與房屋有關,租賃關係結束後仍屬於承租人,可以帶走。 如果您不願意將其帶走,您可以與出租人協商,以折扣價出售給出租人。
但是,房屋裝修的裝飾與後來的附件不同,例如地板、天花板、抽油煙機、空調等物品,拆除時會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壞。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設其他物品。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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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出租房屋,當事人可以先約定裝修後的房產歸誰所有; 如果出租人隨後同意購買翻新後的房產,承租人可以折扣價將翻新後的房產轉讓給出租人。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裝修出租房屋,裝修房屋前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租客要裝修房屋,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他將賠償業主的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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