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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很多在公司工作的人來說,他們會想知道,如果自己得了很嚴重的病,他們有權得到什麼樣的保障,應該享受什麼樣的待遇,這對他們自己的補貼也很重要。 因為大病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工作的,如果雇主這個時候不收留我,不發工資,會讓我的家庭變得更糟,對我自己來說也是乙個很大的打擊
他們應有權獲得自己的正常工資。
此時,如果員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公司不能與他解除此類勞動合同。 因為對於這樣的員工,有一系列的勞務保障,所以當他有這樣的重大疾病時,公司沒有辦法單方面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 這種現象也是非法的,其中一些做法是我們不允許的。
在這種疾病期間,這樣的公司應該給他們救濟資金。 <>
病假的權利也是必需的。
而這種救濟工資,也需要和他受僱的年限一樣。 因此,對於一些這樣的公司,不可能進行一些扣除。 他雖然沒有在單位工作,但因病被困在工作崗位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要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然後,如果有員工需要這樣做,公司需要給他們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並根據他們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補償。 <>
這樣,他們也會覺得自己受到保護,仍然有權請病假。 這樣的情況和待遇,對員工來說,也是一種很好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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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生病的員工將有權獲得最低工資,並且會有補貼,公司不會解雇他,但也會給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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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醫療費用,因為這些員工一般都有疾病保障,住院可以報銷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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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治療方法可以享受,如果你想知道,你可以去相關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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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職員工在工作中遭受的重大疾病不是工傷,單位沒有責任,需要自行承擔,重大疾病是身體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 勞動者患重病不能上班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離職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勞動者請病假的,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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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因病或因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 如果在單位工作不到5年,則為3個月;6個月,超過5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6個月; 5 至 10 歲者為 9 個月; 10 至 15 歲的人為 12 個月; 15 至 20 歲的人為 18 個月; 24個月,超過20年。
病假期間,待遇為基本工資的60%,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津貼。 對宣告的回覆:以上內容是勞圖結合政策法規編制發布的,如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您可以投訴、投訴。
屬於工傷報銷範疇,工傷報銷可以報銷嗎,屬於醫療報銷範疇,醫療保險可以報銷嗎,公司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給我發重大病嗎? 休假期間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這取決於你工作的年限。
質疑工作17年。
在當前單位中也是如此。
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支付基本工資的60%
它持續 3 到 24 個月。
問:我在工作期間得了晚期癌症,現在請了11個月的假,公司能給我多少工資?
基本工資的 60% 11
你的基本工資是多少,乘以,再乘以11,這是你過去11個月應該拿到的工資問:我得了晚期癌症,不能上班,解除合同有沒有經濟援助,公司會賠償我。
如果你在重病期間被公司解雇,你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如果你遇到經濟困難,你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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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勞動者重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在就醫期間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和醫療補貼。 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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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 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則為3個月;6個月,超過五年。 (二)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在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5 至 20 歲的人為 18 個月; 24個月,超過20年。
醫療期限的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的通知第四條。就醫期限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六個月內,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9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橙畝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查國籍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醫療期間的計算應從病假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例如,從1995年3月5日起,有權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雇員第一次請病假的,該雇員的醫療期限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如果在此期間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則該醫療期限應視為已過期。 其他等等。
《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實際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為3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二)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在單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6個月; 5 至 10 歲之間 9 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不可以,如果你患上了重大疾病,在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基本上保險公司不會再受保,但你可以嘗試投保意外險,即使你沒有如實告知保險,但保險公司在你理賠時不會賠付,“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履行的法律義務, 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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