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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和一般授權的區別包括:定義不同,內容不同。
1.定義不同。 特別授權是指除一般授權的訴訟權外,該人還可以代表該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達成和解、提出反請求或上訴”等實質性權利; 一般授權是指當事人有權代表委託人起訴、應訴、舉證、詢問證人、辯論、申請迴避、財產保全等訴訟行為,即程式性訴訟行為,但無權處分委託人的實體權利。
2.內容不同。 特別授權**的內容包括受理部分或全部索賠,放棄、變更或增加索賠,和解、反索賠、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一般授權的內容包括代表法院提起訴訟、應訴、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申請迴避、向法院、鑑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鑑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意見、申請執行,以及其他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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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授權是指當事人僅具有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和起草訴狀等法律檔案的程式權利。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人不僅享有一般授權**的程式權利,而且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利益的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的權力包括以下內容:(1)代表索賠接受部分或全部索賠; (二)代表他人放棄、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 (三)代為和解; (四)代表他人反訴; (五)代表申請人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分為兩類:
第一種是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提起的公訴案件,第二種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民事訴訟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應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特別授權內容包括對訴訟請求的承認、變更和放棄、和解、調解、上訴或反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第三人認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獨立請求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權提出獨立主張,但對案件結果有合法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通知人民法院參加訴訟。
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屬於自身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公民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或調解檔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衍生問題:特別任務的範圍是什麼?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人不僅享有一般授權**的程式權利,而且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利益的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包括以下內容:(1)承認部分或全部索賠,(2)代表索賠放棄、修改或增加索賠,(3)代表索賠解決,(4)代表反請求行事,以及(5)代表申請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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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接受當事人委託的權力是不同的。 當事人在委託書中明確明示,當事人有權代表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的,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事項屬於訴訟中的特別**; 當事人在委託書中只寫上“全權”和“特別”,而沒有具體授權事項的,當事人只能行使程式性權利,屬於一般性權利。 一般情況下,第一人不能代表訴訟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解決請求、提出反請求或上訴”等事項。
例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與李某的離婚訴訟,林某指定律師為其訴訟當事人,但只在委託書上寫上“全權”,未具體說明授予哪些具體權利,則該律師不能代為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反請求和上訴。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託書。 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的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人必須獲得客戶的特別授權,才能代表客戶承認、放棄或更改訴訟索賠、解決索賠、提出反索賠或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寄送或者委託的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無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第三國使領館,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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