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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提供工作,雇主應支付工資。 沒有規定試用期不足乙個月就不發工資,所謂試教也沒有法律依據。 你可以把律師的意見轉達給你的老闆,如果老闆還不發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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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第一周就算是試用期了,可以拿到工資,工資=試用期內月薪全勤天數*出勤天數。 因為試用期的選擇是雙向的,老闆可以解雇你,你也可以解雇老闆! 有關勞動法的詳細資訊可以在網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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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張玉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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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發1995年第309號)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遣散費,但應當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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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在試用期內獲得報酬,您將根據您實際工作的天數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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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拿回你的試用期工資。
如果雇主不給,您可以提出投訴或申請仲裁。
陳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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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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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當地工資標準和用人單位的工資標準水平確定,但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期限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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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應當交給勞動者,否則發生糾紛時,勞動者需要提供其他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增加了維權成本。 同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的,也應當賠償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2.試用期的長短應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實際履行超額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履行的期限,按照勞動者試用期終了時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光纖公升級的法定標準。 試用期內,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工人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直到員工成為正式員工後才開始申請社會保險。 但是,試用期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與試用期員工一樣,不應區別對待,只要員工加入公司,雇主就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當然,由於實踐中社會保險的辦理存在時滯,只要用人單位惡意不為勞動者登記,惡意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就應該理解並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勞動者申請社會保險。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需要明確約定試用期。 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了試用期,試用期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有關,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如果員工第二次加入雇主,無法重新約定試用期,如果員工違反規定,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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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決、達成調解協議並同意解除哥哥職務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律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交; 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More
你可以讓你的老闆寫一張借條。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小時數、月薪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