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我可以隨時離職嗎?

發布 職場 2024-04-30
3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在試用期內,不得在離職前隨時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請求後立即離職。

    此外,他們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遣散費和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離職,因為你還在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還在觀察你,如果你在這段時間裡沒有在公司工作,你就可以離開,如果你自己離開,也就是在試用期內, 你沒有被分配乙份非常正式的工作,你可以離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般情況下,可以在試用期前三天辭職。 這也是試用期,為什麼叫試用期的目的,當然在實際試用期,如果你說早上辭職,基本上可以馬上離開,有些單位會要求你再工作三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離職,但出於禮貌,最好提前和公司談談,試用期也是帶薪的,如果直接離職,可能拿不到工資,但想提前離職,可以拿到工資。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試用期內,您可以隨時離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離職,但試用期是您的。 一定要堅持下去,這樣下乙份工作就容易找到,如果不能堅持下去,下乙份工作就很難找到。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試用期內任何時候都不能離職,如果隨時離職就沒有錢了,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乙個月離職。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試用期內,如果覺得自己不適合,可以隨時離職,並按工廠辭職規定提前幾天通知,不打招呼就不要立即離開。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可以隨時離職,在試用期內,若未與單位簽訂正式合同,雙方可隨時解除臨時聘用協議!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好,如果你在試用期內離開,你需要提前三天談談,你不能馬上離開,當然,這是可以商量的,盡量有一些職業道德,祝你好運。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可以隨時離職,因為你在試用期內還沒有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和老闆沒有勞動關係。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試用期內,如果對工作環境和薪資不滿意,可以隨時辭職。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辭職,三天後離職。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試用期內要離職的,應提前三天與單位聯絡,三天後即可離職。 找到乙份固定工作需要乙個月的時間。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那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就可以辭職,到時候自動辭職。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期必須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如果在試用期內離職,可以和老闆協商說明辭職原因,老闆同意後才能離職。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試用期內可以離開公司,為什麼會有試用期? 公司怕員工不接受,辭職,所以會有試用期。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離職,建議您在離職前三天通知公司。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覺得試用期內不合適,可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完成交接手續後即可離職。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因此而辭職,他或她不承擔違約責任。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嗎,一般在試用期內我會提前三天向上級辭職,然後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提前三天徵得領導的同意。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不可以,如按規定在試用期內離職,需提前3天申請。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開公司,跟用人單位協商立即離職也可以。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試用期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拿到正常的辭職手續後才能正常離職,否則自己離職後續公司會很麻煩。

  27.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法律分析:對於處於試用期的員工,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足夠了。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協商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8.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職不能隨時書面提出,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交;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處理辭職。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29.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離職,而這個時候,他不會按照某個月的辭職時間來做決定,大廳只要說明就可以離開。

  30.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即上午10點可以告訴單位,10點30分可以下班。

  31.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試用期可以隨時離開,和一般滲透土豆一樣有試用期規定,你對公司的租金滿意,公司對你滿意,可以辭職或解雇。

  32.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在試用期內,我可以隨時離職嗎? 您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離職。 由於試用期內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因此您可以隨時離職。

  33.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企業本身在試用期展期是對企業控股的雙向考核,看能不能,也在看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大指頭,所以當然可以隨時離開。 這沒有錯。

  34.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在試用期內,您可以隨時離開,而不是等到乙個月後。

  35. 匿名使用者2024-01-05

    您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離職,因為您不是正式員工。

  36. 匿名使用者2024-01-04

    您好,離職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這也是一項基本的職業素質,祝你好運。

  37. 匿名使用者2024-01-03

    辭職證明對勞動者來說意義重大,因為它不僅是勞動者登記失業的必要檔案,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沒有辭職證明的員工再次申請工作時,雇主會擔心,這將影響求職的成功率。

    因此,在實踐中,辭職證明也是員工求職的證明。 勞動部《企業職工流動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職工時,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核對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者解除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的檔案。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聘人員,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必須核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確定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仍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員工無法提供相應的辭職證明,新雇主將承擔就業風險,因此雇主不會招聘員工。 由此可見,辭職證本身就是智研工人再次應聘工作的一種證明。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辭職證明,但並未規定辭職證明應當記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用人單位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在本條中,“應當明示”一語可以理解為“必須明示”,即“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是辭職證明的必要條款,但不能理解為“必須且只能指明”條款中列出的內容, 法律不禁止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當然,如果公司在辭職證明上寫的解雇理由不成立,自然應該補發,但如果公司寫的解雇理由是客觀真實的,就不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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