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死亡,家屬不承認,債務可以“在債務人死亡後消除”嗎?

發布 社會 2024-08-1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6

    這種情況也需要具體分析,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的債權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仍有償還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不可以,如果家屬不承認,死後就不可能還清債務,如果死者生前有異常,他會用這些遺產來償還債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您好,這是不可能的,按理說,如果債務人死亡,那麼另一方的第一位親屬將繼續對此負責,因此債務人的死亡不能作為不償還債務的理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當乙個人去世時,債務是否死亡主要取決於債務人是否留下了遺產。 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是,個人債務原則上與家庭成員無關。 第二,繼承問題。

    雖然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原則上與家庭無關,但如果家庭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卻不想承擔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債務人死亡,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債務只能“以死亡為由消滅”。 如果有繼承,相應的債務將由後續確認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不得超過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當然,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並不強制繼承人償還。

    換句話說,如果乙個人死了並且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債務就會消失。

    假設債務人生前債務很少,比如利用網路信用借錢,欠債很少,最終可能形成壞賬。 雖然理論上債務訴訟與欠款無關,但實際上,債務人欠款金額太低,債權人很可能會忽略。 畢竟,理論就是理論,現實就是現實。

    比如,如果你只欠三五十塊錢,債權人就要這三五十塊錢對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 收取欠款的成本遠高於欠款,更不用說人力消耗了,拖延的時間不值得。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理論上債權人可以依法追討欠款,但在實踐中基本被視為壞賬,成為“死債”。

    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家庭成員不會承認,債務將消滅。 如果債務人有財產,他可以以債務人的名義處分財產以償還債務! 首先,它不是一定的“債務死亡”,只是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留給繼承人; 也就是說,如果還有財產,必須先償還財產; 其次,這要看如何解釋“走了”的人?

    如果人不在了,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例如,訴訟、申請債務人失蹤和指定其財產託管人、申請債務人死亡和對其繼承人的索賠; 當然,主動維權還是要靠債權人自己,三法不保護那些睡在自己權利上的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分析: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一般由配偶或繼承人承擔。 其他親屬,如父母和子女,如果他們不繼承財產,則不承擔責任。 詳情如下。

    1、已故債務人的配偶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隱性負擔。 一方死亡後,遺產部分可用於償還這部分債務,如果不足以償還,則無需承擔連帶債務進行償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連帶債務由尚存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第三人知悉約定的,債務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者雖然實行了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並不知道他們約定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 已故債務人的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的財產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及其遺產的實際價值以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為限, 繼承人應當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第五百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的;

    2)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義務。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經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能根據債務性質強制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債務人死亡的,如果能夠確認該貸款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則應由夫妻雙方死後的共同財產償還,夫妻雙方共有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生前所欠的債務, 債務人生前沒有其他個人財產的,另一方應當繼續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在生前有其他財產,遺失的手稿可以由債務人的生前財產償還,如果有遺產,可以由遺產繼承人償還。

    此外,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依法還清被繼承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應納稅款和應繳納的債務以繼承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繼承的實際價值的, 繼承人自願還款的,不得在此限額內。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責任。

    《繼承法》第33條【繼承和債務償還】。

    繼承應當以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為基礎或者還清,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7.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人去世後,各種欠款可以由繼承人處理,繼承人應在繼承範圍內償還,但繼承人不需要償還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需要承擔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應當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受繼承人自願償還的約束。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1162條.

    遺贈的執行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遺產的繼承人應清償繼承人的債務,換言之,需要在繼承限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對於超過繼承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繼承人可以償還,也可以不償還,遵循自願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要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當債務人死亡時,債務人會死亡並消除債務嗎? 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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