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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體現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約和國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 而不是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
2.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流派。 因此,它也被稱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法律研究的範圍僅限於實在法,適當的法律和道德應該在倫理學中研究。 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秩序,是乙個“封閉的邏輯系統”。 關於法律與道德的本質聯絡問題,他主張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影響法律的現實性。
由此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導出,惡法也是法的觀點,這也是它與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區別之一,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的非法性,以及基於自然法和道德的法的合理性。
3.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標準出發,將傳統的法學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相結合,研究法律現象。 它是一門注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的融合的法學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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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的主要思想: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界中,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種理性秩序,它提供了獨立於人的意志的客觀價值立場,並利用這一立場來批判性地評價法律和政治的結構。 自然法學派最初的權利觀更帶有“自然”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權也來自自然。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體現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正義的真正體現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自然法, 而不是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
自然法學院是當今世界的主流法學院。 代表人物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傑斐遜等。 自然法學派高度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重視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
自然法是一種道德原則。 格勞秀斯指出,自然法是理性的合法規範,它指示任何符合我們的理性和社會性的行為都是道德正義的行為; 相反,它在道德上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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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的區別如下:
首先,應該強調的是,自然法、實證法和社會法的三分法既不全面,也不準確。 我們熟悉的許多法學家,都不能用這種三分法來概括和概括,比如19世紀的梅因和施塔姆勒,20世紀的富勒、拉德布魯赫、德沃金、昂格爾、波斯納等等。
如果我們必須進行型別學概括,自然法學派的核心是,“真正的”法律不是乙個國家的特定法律,而是存在於乙個更超驗的地方。 法律不受某一時地觀念和觀點變化的限制,法律固有的規則和原則是普遍適用的,甚至是永恆的。
有趣的是,離我們很遠的現代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的內容完全可以通過人類理性的美德來理解和推導,但許多二十世紀自然法復興的理論家都有更明顯的天主教背景,比如瑪麗坦和菲尼克斯。
最簡單、最殘酷的總結是,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必然包含一些實質性的內在價值,如公平和正義,而失去某些內在價值的行為規範不能稱為法律。 實證主義學派的分析論證與舊清學派的分析論證完全不同。 這是乙個非常令人困惑的術語。
粗略地說,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的差異,反映了法理學領域最深刻、最不可調和的概念差異,即法律的理想與法律現實的關係。 如果我們不在乎不合時宜,我們甚至可以誇大地說,蘇格拉底和詭辯家之間的爭論暗示了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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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的合法性,即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普世價值,認為在實在法之上有更高的標準,即應然法,一切不符合應然法則的實在法都不是真正的法, 即“惡法是非法的”;
分析實證主義學派更強調法律,認為具有法定立法權的立法機關根據法定立法程式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真正的法律; 但是,它缺乏對立法權的合法性、立法程式的合法性以及實在法本身的合法性的考慮,因此它是“壞法也是法”,如德國法西斯主義的《消除人民苦難法》。
社會法學派強調法律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首先承認法律是社會的產物,社會的發展決定著法律的發展,但同時又強調法律對社會具有積極和適得其反的作用。 人們認為,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法律,即達到立法的目的並對人類社會產生積極影響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反之亦然,不是真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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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特徵:
自然法第一古典學派是西方法學派和哲學學派的起源,自然法史與西方法學思想發展史一樣長。
自然法的第二個古典學派強調,自然法的特徵是自然法,自然法獨立於實體法,可以有效地確定這些實在法是否合理。
第三,古典自然法學派有一定的歷史侷限性,因為它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的。 第四,古典自然法學派體現了人權概念的發展。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法學派。
它產生於 17 至 18 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期間。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格勞秀斯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義大利的貝卡里亞,法國的孟德斯鳩等。
他強調人的理性、人性、人權,主張制定符合自然法的讀橡樹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合法化的原則。 人們相信,人類一直在追求享樂主義、功利主義、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
在本世紀的反封建啟蒙和革命鬥爭中,它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其特點是強調自力更生。 乙個被稱為自然法學派。
因此,被稱為“古典”自然法學派是為了將其與其他時代(古代、中世紀或 20 世紀)的自然法學說區分開來,並表明自然法學說在本世紀最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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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是天然的,另乙個是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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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法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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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法學派是指17世紀至19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產生的一種世俗自然法,它是在批判中世紀神學的自然法基礎上產生的,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產物和尖銳。 他們的代表和租戶是格雷提烏斯的《戰爭與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論論》、孟德斯鳩的《論法律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具有以下鮮明的特徵:
1、以人為研究的起點,以人的理性為出發點。
法律。 測量的依據和主要標準; 2.強調個人權利,提出自然人權理論; 3.詳細論述了自然法的內容; 4.將自然法的思想與社會契約等相結合;
然而,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西方法學家又開始重視和研究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理論在被冷落了半個地球之後復活了,那就是新自然法的打擊者, 這一時期的代表作及其著作包括法國人雅克·馬里坦的《人與國家》、英國人約翰·菲尼克斯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美國人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和羅納德·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這一時期的新自然法具有以下特點:1、對“自然法”的概念進行了新的解釋,不再被理解為一種與實在法平行的法律,而更多地被理解為一種隱藏在幕後的法律,可以對成文法的實施起到指導作用; 2.改變以前認為自然法是不變的,現在強調自然法的可變性和相對性; 3.吸收和學習其他法學流派的觀點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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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是一種傳統的法學理論,認為自然法是一種不受人的意志和立法影響的法律,是由上帝或自然的內在法則決定的。 該理論認為,自然法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礎,人類的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不能與自然法相牴觸。 古典自然法在文藝復興時期開始流行,並受到 17 世紀和 18 世紀啟蒙運動的廣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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