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四大功能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8-0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維護功能。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行政行為。

    在社會中建立合理的生活規範和道德標準,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監管職能。 行政行為的物件是全體人民,每個人和群體既有社會性,又有自我性。 因此,行政行為的客體之間就會產生矛盾。

    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要秉持公正態度,站在超然的立場上,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妥善控制,使矛盾衝突趨於緩和。

    裁判功能。 行政行為的客體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矛盾、衝突、糾紛、糾紛,需要有人擔任裁判員。 國家既產生於社會,又凌駕於社會之上,它總是以正義的形式出現,並得到國家的強制力的支援。

    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按照一定的程式,裁判員在有爭議的事項中。 這種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發育功能。 社會在不斷變化和發展。 國家行政管理。

    也要有相應的發展和變化,以適應社會發展的程度和趨勢。 在執行行政行為、管理全社會的實際活動中,還可以發現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制的缺陷、工作方法的優缺點、行政人員素質等方面的行政決策的正確與錯誤以及行政行為的優缺點。 從而調整工作機制。

    要完善行政決策,改進行政行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員素質,促進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自身的進步和完善,最終促進全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法律分析:行政行為如下: 1、行政徵收:

    行政侵占,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或者強制取得相應人員財產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徵用:指行政主體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強行徵用對方的財產或者勞務,並給予對方適當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支付:又稱行政物質援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向特定相對方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根據《宴會法》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等。 4. 行政獎勵: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國家科學技術獎等物質或精神鼓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依法受理應當受理的舊政治案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針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採取的單方面行為。 它是有針對性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有直接影響。 具體行政行為的要素是:

    一、主體要素: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 但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行為,也可以是行政行為。

    二、設立要件: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單方面行為。 不需要對方同意,判決作出後產生法律效力,相對人不遵守的,可以強制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物件要素: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定”是指公民或組織。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1.從屬於檔案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 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

    應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法律規範的制定和制定,而行政行為是法律規範的實施。 2. 自由裁量權:行政行為有自由裁量權的餘地 3.單方面意志:

    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直接實施行政行為,無需徵得其行政相對人的協商或者同意。 4.效力的預先確定: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 必填項; 國家的強制力被用作實施的保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從屬於檔案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 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應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行政行為是法律規範和行政行為的創造。 2. 自由裁量權:行政行為有自由裁量權的餘地 3.單方面意志:

    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直接實施行政行為,無需徵得其協商或者徵得其同意。 4.有效性預判: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絕對愚蠢,純粹符合法律。

    5. 必填項; 國家的強制力被用作實際和實際執行的保證。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1.處置。

    所謂處分性,是指產生處分效果的含義,即乙個行為,如果能夠根據行政主體的意志表述引起政法關係的變化(具體表現為行政法中某一權利義務關係的確立、變更或者消除),則只能是特定的行政行為。 這一特點有兩層含義:一方面,行政行為具體發生後,必然導致政法關係發生變化; 另一方面,這種法律關係的變化必須由行政主體的意志來表達。

    這兩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沒有這兩個方面中的任何乙個,乙個行為就不能稱為特定的行政行為。 因此,處分性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首要特徵,它區別於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

    2.特異性。

    所謂特異性,是指特定行政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客體作出的行為。 具體性特徵主要區別於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其他屬於立法範圍的行為,例如為未特定物件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

    3.單邊性。

    所謂單方面性質,是指具體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的單方面意志決定的。 換言之,僅憑行政主體之一的意向表達就足以使該行為有效,而無須徵得行政相對人的同意。 要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面性,必須注意兩個方面:

    第乙個方面是要注意對行政合同行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通過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為達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相同的意向表達前提下,設定、變更或者消滅雙方在行政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二是注重了解公眾對職業培訓和行政行為教育的意見。 公眾參與是行政法程式正當程式原則的要求之一,即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必須聽取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抗辯和陳述,適當吸收公眾意見。

    4.外部性。

    所謂外部性,即具體的行政行為,就是行政主體對外部客體和外部事務作出的反應。 外部性的特徵將具體的行政行為與內部的行政行為區分開來。 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其內部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的行為,歸根結底是對行政主體內部事務的管理。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部門有關人員對特定社會公民、法人等自然人作出的具有特定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行為,也就是說,必須是法律行為,如果是單方面行政行為,則必須是對特定個人及其針對的客體進行具體處理的外部物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行政行為的四個主要特點是: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具有單方面意志、具有自由裁量權1。 具有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或者決定的結果,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強制力是指行政機關能夠以行政行為的形式對個人、組織和社會力量進行約束和規範。 單方面意志,是指行政主體可以依法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無需與行政相對人協商,無需徵得其同意。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

    擴充套件:管理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並服從於法律,行政主體未經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授權,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和適應性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面意志,可以依法獨立作出,無需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也可以徵得其同意。 即使在行政合同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履行方面也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面意志性質。

    4.拆除巨集觀政府的行為保證在國家的強制力下進行,這是強制性的,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 否則,行政實體將實施制裁或執行制裁。

    這種強制與單方面意志密切相關,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面意志。

    5.行政行為以無償原則為基礎,但補償除外。 行政主體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收集、維護和分配應該是無償的。

    當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承擔特殊的公共負擔或分享特殊的公共利益時,應當支付,這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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