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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母乳餵養假。
這是母親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在嬰兒出生後的第一年內,母親在工作期間有兩個半小時的母乳餵養休息時間,也可以休六個半月的母乳餵養假。
其次,關於向公司請假,首先要說明自己的實際情況,例如:岳母和岳父身體不適,不能幫忙照顧,老公在田間幹活不能經常在家。 孩子太小太弱,無法在家照顧。
公司離家太遠,無法及時打理。 同時,因為我還沒有生完孩子,身體還沒有恢復過來,所以總之,向領導解釋一下我的實際情況是好的。 公司通常會批准它。
尊敬的公司領導、監事:
我是公司某部門的張某某,2017年1月生完孩子,休了產假。
6個月。 因為家裡的實際情況,家裡沒人照顧孩子,公婆身體不好需要照顧,老公在田間幹活在家也幫不上忙照顧老鼠,生完孩子後身體也不完全**。 我懇請領導批准!
申請人:張某某。
2017-017-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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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假期,肯定是國家允許的,然後這個哺乳期會有相關的工資補貼,所以可以正常申請,不同意可以向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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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過法定許可,則難以協商,如果在法律範圍內,則可以直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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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請假以書面形式解釋,以免令人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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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母乳餵養假是可能的。 女職工按照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領導批准,可以申請哺乳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夫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產後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國家埋葬人可以在產假中增加 15 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雇員的失業配偶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生育保險福利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產婦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內容:
1)分娩醫療費用;
2)計畫生育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在分娩時享有產假;
2)計畫生育手術請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職工上一年度平均每月交通費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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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休完產假後,如果養娃有困難,可以申請哺乳假,但需要單位批准,即產假是法定的,哺乳假要看單位的意思。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哺乳未滿1周歲嬰童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 雇主應在日常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雇員安排一小時的母乳喂哺休息時間; 女職工多生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母乳餵養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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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產假後,如果養娃困難,可以申請哺乳假,但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說產假是法定的,哺乳假要看用人單位的意向。
1. 法律如何規定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產假期滿後,國家給予哺乳期婦女在嬰兒出生後一年內的權利,用人單位應安排女職工在工作日內對嬰兒進行母乳餵養。
母乳餵養時間視為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母乳餵養未滿一周歲嬰童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夜班,用人單位應安排母乳餵養的女雇員在日常工作時間內進行一小時的母乳餵養。
如果女雇員生了多胞胎,每多生乙個嬰兒,每天應額外給予她乙個小時的母乳餵養時間。
2. 產假結束後,哺乳假算不算?
國家規定產假98天,產前閉合15天。 產假和母乳餵養假不是同乙個概念,母乳餵養的開始日期是唯一的,即從孩子出生之日起,為期一年,在工作時間內每天有一小時的母乳餵養時間。
3. 人工餵養可以享受母乳餵養假嗎?
有母乳餵養休息時間。 每天兩次,每次半小時,可以將兩次結合起來,即每天有1小時的母乳餵養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哺乳期女職工的日常工作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休息時間; 女職工多生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母乳餵養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因此,公司應給予員工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不得延長哺乳未滿1周歲嬰童的女職工的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在哺乳期女職工的日常工作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休息時間; 女職工多生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母乳餵養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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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休完產假後,如果養娃困難,可以申請哺乳假,但需要單位批准,即產假是法定的,哺乳假要看單位意向。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哺乳不到一周嬰兒的女職工上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為每天工作時間內哺乳的女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休息時間; 女職工多生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母乳餵養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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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不批准哺乳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未滿一周歲嬰幼兒的女職工上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在日常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的母乳餵養時間,女職工生下多比空玲雙胞胎的,每增加乙個嬰兒母乳餵養,每天增加一小時母乳餵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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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休長假的員工,依法管理。
哺乳期的休假受《勞動法》的約束。
1、母乳餵養期間,女職工每天應安排1小時的休息或哺乳時間,如有多胞胎,應酌情延長,工作時間按母乳餵養期間計算。 母乳餵養應進行到嬰兒一歲。
2、嬰兒年滿一歲時經縣(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母乳餵養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3、哺乳期間,女職工也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哺乳假,是否准予,須經用人單位批准。 女職工哺乳期工資不得低於產假津貼的60%,但不得低於企業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每班應給予母乳餵養(含人工哺乳)兩次,每次30分鐘。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嬰兒,母乳餵養時間就會增加30分鐘,並且兩個母乳餵養時間可以合併。 母乳餵養時間和工作場所母乳餵養時間均計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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