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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疏散與正當防衛的區別如下:
1.危險**不同。 正當自衛**的危險是非法侵犯人; 緊急避險的危險性比較廣泛,可能是非法侵權、自然災害、動物入侵。
2.緊急疏散必須是出於必要,正當防衛不需要這樣做。
3.對物件的要求不同,緊急疏散要求物件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員等)。 而正當辯護沒有這樣的要求。 人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4.根據實施物件的不同,只能對不法行為人進行正當防衛,而必須對第三方進行緊急迴避。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採取緊急措施避之而免之,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緊急疏散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1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責或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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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正當防衛中的損害只能是人實施的非法侵權行為; 緊急避險中的危險不僅限於人類的非法侵權,也可能是自然力量和動物的入侵;
2. 行為所針對的物件不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行為人本人,不能損害未參與違法犯罪的他人的利益; 緊急避難所只能損害與危險發生無關的第三方的利益;
3.行為限制不同:
緊急避險要求肇事者必須是消除危險的唯一途徑,作為最後的手段; 對正當防衛沒有這樣的要求;
4.損壞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應等於或大於不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難所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科目的侷限性不同:
正當防衛一般對辯護人沒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就可以實行; 緊急避險不適用於在職責或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以避免人身危險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採取的緊急避讓行為和造成的損害,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公共利益、人身或者其他權利不受持續的非法侵害,對不法行為人造成一定損害的防衛行為。 >>>More
過度防衛,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非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 其基本特徵是:(一)客觀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不法行為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More
在很多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對自己的行為有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事因是被害人挑起的,最終怎麼可能成為罪犯! 因此,他們在配合偵查機關的工作時態度不好,總是在為自己辯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理解正當防衛和相互攻擊是有理論和實踐區別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