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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舊車報廢換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舊車報廢換用補貼車輛的範圍和補貼標準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15年以下的半掛牽引車;總質量超過12000公斤(含12000公斤)的重型卡車(包括普通貨車、廂式貨車、倉柵車、封閉式貨車、油罐車、平板車、貨櫃車、自卸車、特種結構貨車等車型,不含全掛車和半掛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萬元。報廢車輛的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提前報廢獎勵補貼標準:
1.報廢重卡,每輛補貼1.8萬元。
2.報廢中型貨車,每輛補貼1.3萬元。
3.報廢輕卡,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的微型卡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乘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乘用車,每輛補貼1.1萬元。
7.報廢小型乘用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乘用車(不含轎車)每輛車獲得5000元補貼。
9.排量在公升及以上的報廢汽車,補貼每輛車1.8萬元。
10.報廢1公升(不含)至公升(不含)排量汽車,每輛補貼1萬元。
11.報廢1公升及以下排量汽車、特種作業車輛,每輛補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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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好像是目前取消了汽車報廢補貼,現在沒有了,據說是按報廢報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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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車型補貼,國家對車輛報廢和更新的補貼標準在8000至20000之間新車廠家還有幾千元的置換補貼。
資助範圍及標準: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符合條件的汽車將出售給依法設立的定點報廢汽車**拆解企業,換取新車(報廢車主姓名與新車車主姓名應一致):
1)車齡不足8年的舊小型卡車,舊的中型租賃巴士;
2)使用時間不足12年的老舊中輕型貨車;
3)使用時間少於12年的舊式中型乘用車(計程車除外)。
“朋友和汽車的以舊換新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公廳辦公廳關於促進擴大內需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以舊換新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 為更好地落實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制定了這些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前報廢舊車和”黃標車”。
並以舊換新。
“黃標車”的定義:“黃標車”是指汙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汽油車。
柴油車。 舊車、“黃標車”和新車不包括三輪車。
低速卡車。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從總預算中首次作出財務安排,具體針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汽車以舊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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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舊車補貼為:農村乘用車使用6年(含6年)以上15年以下,且汽車長於公尺(含公尺)且小於公尺,並更新當年,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萬元; 已使用8年以上(含福皮8年)且不足15年,當年續簽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萬元。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組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沒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取消強制缺油差價制度。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執照。 ** 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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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舊車報廢換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通知,舊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的適用範圍和補貼標準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半掛牽引車和重型卡車(包括普通貨車、廂式貨車、倉柵式貨車、封閉式貨車、油罐車、平板車、貨櫃貨車、自卸車、特種結構貨車等車型,不含全掛車和半掛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報廢車輛的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報廢重卡,每輛補貼1.8萬元。 報廢中型貨車,每輛補貼1.3萬元。 報廢的輕型卡車:
補貼每輛車9000元; 報廢的微型卡車,每輛補貼6000元。 報廢大型乘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報廢的中型乘用車:
補貼每輛車11000元; 報廢小客用猜車(不含汽車):7000元/車; 報廢微型乘用車(不含轎車)每輛車獲得5000元補貼。
法律 昭春依據 關於調整和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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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2011年報廢更新舊車補貼車輛範圍和補貼標準公布如下: 1.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出售給報廢汽車企業,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足15年,車輛長於公尺(含公尺), 小於公尺數,並在當年更新,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2、已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15年內不允許乘坐且當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車,按每輛車18000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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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春鎮。
1.車輛報廢補貼標準。
1)報廢舊車補貼標準:報廢中型貨車,報廢輕卡每輛補貼13000元,報廢微型卡車每輛9000元,報廢中型乘用車每輛6000元,每輛車補貼11000元。
2)報廢“黃標車”補貼標準:報廢重卡,報廢中型貨車每筆補貼1.8萬元,報廢輕卡每輛1.3萬元,報廢小卡每輛9000元,報廢大型乘用車6000元,報廢中型乘用車每輛1.8萬元,整車1.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 國家根據機動車的使用和安全技術以及排放檢查情況,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慎重粗暴地實施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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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汽車報廢補貼政策為:1、拆解廠報廢拆解的舊機動車可享受**補貼; 2、計程車淘汰更新補貼政策另行制定,舊機動車報渣時間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車輛檔登出時間為準; 三、汽車報廢補貼範圍:
《規劃》所稱老舊機動車,是指登記登記6年以上的乘用車、載貨車和特種作業車輛。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十條 機動車因損壞不能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將報廢的機動車出售給車輛所在地的機動車企業。 移交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號牌、駕駛證。
2011年報廢汽車補貼政策:
1.適當保持政策連續性。 根據補貼資金規模,繼續對符合報廢汽車標準並提前報廢的城市公共運輸、農村乘用車、重卡提供財政補貼,方便城鄉居民出行,促進貨運質量提公升,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