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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市、縣一級人民對被徵用人作出房屋徵用決定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一定的補貼和獎勵。 具體來說,補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也就是說,給房子同等的經濟補償。 這裡的補償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及其所佔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飾和裝飾價值的補償。
在面臨拆遷時,人們必須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應該注意的是,被徵用的房屋包括被徵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配件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或構築物,如窗戶、車庫、裝飾件等。
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為在徵用房屋的過程中,被徵用人想要搬遷房屋內的東西,使被徵用人因為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徵用而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所以被徵用人必須依法對搬遷安置進行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交換房屋產權的,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住房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房屋。
可以看出,新規比較全面,考慮到了人們在搬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房屋徵用部門向被徵用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向被徵用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金。
對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房屋被用於商業和其他目的。 因此,徵用房屋包括許多非住宅房屋,一旦徵用開始,就必須允許它們停止生產和經營,這將給它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造成很大的損失,如果它們沒有得到適當的補償,就會有很多不穩定因素。
以往的拆遷條例規定了適當的補償,但這種規定過於原則,實際上各地的做法不同,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 因此,《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停產損失應當予以補償,這一明確規定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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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用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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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包括:(1)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無效痕跡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徵用和補償房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對被徵用人作出房屋徵用決定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良好經營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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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被徵收人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給予的賠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安置補貼、停產損失、搬遷費用等,其中,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於被徵收房屋周圍房地產的市場,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布之日被徵收房屋周圍的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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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用補償包括:土地補償、住房補償及裝修費、徵安置費及搬遷費、艱苦條件補貼及獎勵費、房屋內各種家用電器搬遷補償、非住宅經營損失補償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仿渣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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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的內容是:1.制定發展規劃時,要充分傾聽人民群眾的聲音,科學論證; 2、在制定補償方案時,應充分吸收公眾意見,並經小梁局修訂公布; 3、在作出徵收決定時,要保證補償資金到位,資金專項劃撥。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用部門應當制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向市、縣兩級人民報告。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示範和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及時公布徵求意見和修改意見。 被徵用人多數認為徵用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應當組織被徵用人、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並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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