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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與法律學系法律專業分析,王. 如果不明白,請繼續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整部第四章都是關於工作時間的,內容不多,我就貼在大家身上,大家看看吧。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加班。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2)如果工人被分配到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償假期,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具體措施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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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有哪些規定?
1、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埋藏如下:
1.國家實行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制;
2)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簽訂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材料?
簽訂勞動合同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證影印件乙份;
2、學歷證書影印件;
3、相關資格證書影印件;
4.兩個一英吋的藍色背景;
5、如果您之前已經辭職,您可能還需要申請辭職證明。
3、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審查職工主體資格;
2、履行告知螞蟻純運輸義務;
3、勞動合同簽訂時,應先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應統一蓋章;
4、辦理入境手續;
5. 辦理入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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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如下:
1.國家實行工時制度,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2)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3、用人單位應當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為員工安排休假。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法律段落正面襯衫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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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漏電、困難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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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準備房間的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不當面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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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缺工段裂解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0伏特和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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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可以採取的加班時間是有限制的。 一般每天加班時間不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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