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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補償形式因解除原因而異。
1、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按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開除的,需按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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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要雇主自己辭職”:如果你的父親可以工作,但他被迫自己辭職,將沒有補償。
2、父親不自行辭職的:用人單位無權解除與父親的合同,除非父親不能再從事原來的工作,不能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
如果你的父親能夠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但不讓他做,或者你的父親不能再在原來的單位工作,沒有安排新的工作,雇主強行解除合同,屬於違規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父親雙倍經濟補償(十年工作的補償金為10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合同時應給予20個月工資),另外,如果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父親解除勞動合同, 您也可以要求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其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未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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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補償十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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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資歷,每年補償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且你在單位工作滿10年,現在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的, 您最多可以補償 12 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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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您支付遣散費,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10年支付10個月的工資。 加上乙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向您支付失業保險金,您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直到您找到新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某公司工作了10年以上,應視為與公司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如果不是由於員工的原因,公司不能解雇該員工。
除非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公司面臨破產、重組等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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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工作了10年以上,你的合同被終止了,如果你想得到賠償,你可以和公司協商,如果談判失敗,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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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員工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10多年來,這是乙份無限期的合同。 如果發生解雇,雇主應提前 30 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此外,您可以申請遣散費和遣散費,如果您工作了一年零乙個月,不到半年,以及超過半年,少於一年,則按半年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無過錯被解雇,按照你說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十個多月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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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合同在工作超過10年後終止,公司應賠償您1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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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勞動法,先與公司溝通,如果失敗,則找芬東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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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在工作10年後被企業解除,那麼員工必須及時向企業索取相應的賠償金,一般是n+1倍的經濟補償金,n代表員工的工作年限,所以如果他在企業工作了10年,那麼他也會得到乙個未知的經濟補償, 但如果企業直接解雇員工而不給予任何補償,那麼員工可以直接到勞動局投訴,並申請仲裁,並要求企業賠償。
很多企業在解雇員工之前都會和員工溝通,然後商定企業的經濟補償,然後再選擇被企業解雇,那也是一部分,企業根本就沒有任何道德,只有利益在眼,一旦發現企業的利益,發出的就是找各種理由直接解雇員工, 這對老員工一點都不公平,可以直接起訴法院申請經濟賠償。
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時候,一方面可以直接去勞動局投訴,對此可以諮詢相關律師,然後進行法律起訴,總之,不要選擇盲目妥協和容忍,畢竟乙個員工在企業工作了十年, 並且也為企業付出了不少努力,那麼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應該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這也是勞動法的明確要求和規定。
現在法律越來越完善,職工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所以面對企業的不公平待遇,不要選擇妥協和放棄,而是要通過正規渠道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直接去企業大吵大鬧, 這樣申請賠償會引起矛盾,企業之間的矛盾應直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如果企業勝訴後未履行相應的經濟賠償,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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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解雇雇員超過 10 年,則需要向雇員支付雙倍的遣散費作為補償,即 20 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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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金,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且該員工的月工資高於中直設市人民**公布的區域內員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金額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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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您的個人材料,然後申請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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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作滿10年後終止合同的賠償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年限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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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10年後終止合同的補償如下:
1、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按雇主所在區的市級人民宣布的上一年本部地區雇員的平均月工資高出三倍,則應按工人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姿態牽引人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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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滿10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通常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成為正式職工後,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無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3.勞動者有欠費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磨合集團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並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賠償;
4.勞動者未提前30日提出辭呈,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勞動者直接提出辭職函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5.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雇主應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工資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又稱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沒有過錯,但因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打破糾紛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2008年1月1日前,遣散費為1個月3000元;
2008年1月1日以後,遣散費為3個月9000元,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18000元(目前沒有9000元賠償)。 >>>More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內容和地點,未約定的,合同部分無效,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