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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內容和地點,未約定的,合同部分無效,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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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位址,也要看是否有具體的工作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國家出具的證明,有合同的就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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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乙份無效的合同,有很多工作沒有固定的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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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沒有約定的,公司與員工對工作地點有爭議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 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履行情況確定。 換言之,勞動合同未約定工作地點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點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需要了解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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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為本書分支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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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工作地點的僱傭合同有效,除非法律規定無效或可撤銷。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事項,或者協議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依法處理。
由於工作位址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強制性條款,如果工作位址沒有明確約定,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紅棗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位址沒有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為免除其法定義務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訂立的勞動合同,冒用的無效;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8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