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工傷賠償金後,可否再次申請侵權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2-25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還行。 首先,工傷保險金不能免除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工傷保險法》是社會保險法的乙個範疇,具有“公法”性質,具有社會結社和社會風險理論的基本概念,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為宗旨,旨在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時得到必要的救濟, 並防止他們在生活中陷入困境。

    但是,侵權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者侵權賠償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由工傷保險機構代替,也不能因為受害人領取了工傷保險金而免除。 其次,工傷保險賠付和侵權賠償是不同的索賠,不能相互替代。

    兩種權利要求都可以獨立存在,乙個權利要求的消滅並不自動導致另乙個權利要求的消滅。 領取工傷保險金不能代替或者消滅受害人要求侵權賠償的權利。 最後,雙重賠償是可行的。

    《安全生產法》第48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規定,職工工傷可以加倍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工傷賠償作出後,您可以要求侵權賠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因第三者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對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造成第三者造成的工傷事故,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

    1. 工傷認定時間已過,怎麼辦?

    工傷認定時間已過,因下列不屬於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原因造成的,可向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是用人單位的理由;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申請仲裁,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因勞動者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認定工傷的訴訟時效的,不能認定工傷,公司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人身傷害。

    2.如何處理不被承認的工傷。

    工傷不予認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屬單位不服該決定的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其近親屬或者職工單位對職工旁邊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支付率不滿意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分配機構認為辦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3、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的法定保險種類的區別。

    如果工傷是由第三方侵權行為造成的,受傷的雇員可以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經因侵權行為獲得賠償,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將不再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醫院餐費補貼、傷殘裝置援助費、喪葬費等重複賠償專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被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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