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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器損壞的賠償標準為:1、對於無法修復的家用電器,如購買時間在6個月以內,我公司將按原購置價款全額賠償; 購買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原購買價格賠償,折舊後的餘額按“各種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壽命”計算。 2、使用壽命超過“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壽命”仍在使用中,或折舊後的差額小於原價的10%的,按原價的10%進行賠償。
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可參照《住宅使用者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期限從採購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 無法提供購機發票的,由受害居民使用者負責提供證據,經我公司核算正確後,以憑證購買之日的國家定價為準,並按上述賠償標準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和解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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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負責維護和處理,沒有補償標準。 國家企業在制定相關規定時,要向企業傾斜,必須保護企業。 如果電源故障導致住宅電氣裝置燒毀,只會進行維修,不會進行任何賠償。
法律分析損失時間工資是根據受害者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的。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護理年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餐補助:
醫院餐補助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 因電力執行事故給使用者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電力執行事故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 (2)使用者自身過錯。
因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使用者或者第三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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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有。 你可以讓他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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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國家電網損害居民財產的,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根據居民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居民用人家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一條 為保護電力供用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解決因電力執行事故造成居民用電器損壞的索賠,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 本辦法是根據《電力法》、《用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 電力供應者因計畫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電力供應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電使用者; 如用電者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中斷而造成損失的,用電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居民和使用者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十條,按照不能修理的家用電器原購置價格全額賠償,購買時間在六個月以內; 購買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原購買價格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補償原購買價款。 使用壽命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折舊後的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原價10分進行補償。 使用時間根據發票的開具日期計算。
無法提供購機發票的,由受害居民使用者負責提供證據,經供電企業核實後,以出具的憑證購買之日的國家定價為準,並按照前款規定償還。 以外幣購買的家用電器,按購買時的國內外匯匯率計算,以人民幣償還。 和解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公司所有。
第十一條 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使用者未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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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供電站對家用電器損壞的賠償標準: 1、對於無法修復的家用電器,如果購買時間在6個月以內,供電企業可以按原購買價格全額賠償,購買時間超過6個月,按原購買票價, 折舊後的餘額按各種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計算。2、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在服務年度中期超過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或折舊後的差額小於原價的10%的,按原價的10%進行補償。
使用期限從採購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 無法提供購機發票的,受害居民使用者應承擔售程式碼舉證責任,供電企業計算正確後,以憑證購買之日的國家定價為準,並按照上述賠償標準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和解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公司所有。
電力執行事故是指由於供電企業負責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裝置負責執行維護而發生的事故。 供電企業接到居民使用者對家電損壞的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內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供電企業應當會同居委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受害居民損壞的家用電器的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份、損壞現象等進行聯合登記取證。
登記記錄材料應當由受害居民使用人簽字確認,並作為處理索賠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使用者違反供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使用者中斷供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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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損失可向供電企業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雙方就損失金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將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條 五十一條 供電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 電力供應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 電力供應者因計畫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電力供應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電使用者; 如用電者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中斷而造成損失的,用電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判斷斷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緊急搶修; 未及時進行緊急搶修,給用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