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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其利益的權力。 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 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係中隱含或顯性的最廣泛和最實用的內容。
從一般觀點來看,權利是法律給予行為或不行為權主體的許可或承認。 權利可以放棄! 權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權力是指一定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分為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兩大類。
狹義的權力是指國家權力,即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階級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統治秩序而所擁有的組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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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主體與行為性質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具體工作人員。
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一般是屬於公務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行為,又稱權威,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是不同的:權利和權力對對方都是強制性的。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
權利只有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援。 權利人無法實現或者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行使保護或者救濟權,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對方施加強制力。 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力的強制是以權力為中介的,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人可以單獨享有,可以是與特定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與一般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在與相應債務人存在雙邊關係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權利主體享有的某些權利也可以轉讓,或者權利僅存在於與特定相對人的關係中。 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權力主體不得放棄或轉讓授予的權力,權力也是國家的責任(義務),不得忽視或使用,否則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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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的區別如下: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一般是屬於公務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行為,又稱權威,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是不同的。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 權利只有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援。
3.法律地位不同。 該權利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既可以作為特定相對方的權利(例如,債權人的權利),也可以作為一般相對方(例如,財產所有權)。 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結束】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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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動的物件不同。
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懲罰方式不同。
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或轉讓。
3. 推定規則不同。
權利推定“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可以做”。 “權力只限於明文規定的範圍,否則就是越權。
4.不同的社會功能。
權利一般反映私人利益,權力一般反映公共利益。
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以及社會和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一般是屬於公務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行為。 權利和權力對對方都是強制性的。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
權利只有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援。 該權利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可以作為特定相對方的權利,也可以作為一般對應物享有。 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1.根據公民參與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可以分為屬於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的公民權利。 前者,如政治和社會自由權和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權利; 後者是財產權。
2、按債務人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絕對權利,又稱世襲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個人或某一範圍的人,而是所有人,如財產權、人身權等。 相對權利又稱人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是某個個人或某個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3.根據權利發生的因果關係,可分為原有權利和派生權,以及派生權或救濟權。 原權是指基於法律規範的確認而存在而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 派生權利是指因他人侵害原有權利而產生的合法權利,又稱次級權利,如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4.根據權利之間的內在相互關係,可分為主權利和從屬權利。 主要權利是可以獨立於其他權利(例如財產所有權)而存在的權利; 從屬權是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其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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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後者是政治概念。 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一方面,權力是以合法權利為基礎,以實現合法權利為目的的,而權利作為一種法律資格,限制了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和過程; 另一方面,某些合法權利的實現取決於某些權力的行使。
兩者之間也有一定的一致性,比如追求某種利益的目的; 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限制。
首先,權利的主體不是具體的,而權力的主體是具體的。 權利問題很普遍。 就公民權利而言,所有公民都有權享有這些權利。
就公民經濟權利而言,也可以認為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這些權利。 但就權力而言,任何人都無法獲得它,它有特定的主題限制。 這種限制是法律規定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更廣泛。 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 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通過特定程式和方式授予或獲得的事項。
權利往往不限於法律規定。 法律的規定一般只是基本權利,而權力則嚴格限於法律規定的內容,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即構成對其他權利或權利的侵犯。 這構成了違法行為。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但權利不能放棄。 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決定的,而權力通常是一種職能,伴隨著義務。 放棄權力可能意味著玩忽職守,這不僅是法律所禁止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因此,原則上,權力的持有者不能隨意轉讓權力,除了最基本的權利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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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主義社會契約論,所有**機構的權力都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委託。 但人民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力都委託給**,他們也有自己保留的權力,也就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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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即統治和支配的權力(即暴力),對應於服從。
權利:等於權力+利益,對應於義務。
權利和權力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權力是以合法權利為基礎,旨在實現合法權利,而權利作為一種法律資格,限制了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和過程。 另一方面,某些合法權利的實現取決於某些權力的行使。 >>>More
《憲法》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治權利和自由; 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身權和人格權; 監督權; 社會之春巨集觀經濟權利; 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婦女的保護權; 婚姻是未婚的,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到國家的保護; 僑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保護。
概念: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後者是政治概念。 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的、以一定的社會承認為前提,並由其持有人獨立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More
對於國家來說,重要的是不能同時是裁判和球員。 如果你看看西方國家,這些國家的領導人從他們的意識形態基礎上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還有無能的統治者與統治者與統治慾望之間的矛盾,以及傳統社會結構中國家資本的積累與人民心理之間的矛盾,等等。 這催生了西方民主政治、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消費金錢崇拜等等。 >>>More
標準乾洗合同將幫助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規範上海市洗染行業洗衣印染業務合同的標準條款,並遵守《上海市合同標準條款監管條例》和《上海市洗衣印染行業消費者糾紛解決》的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