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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涉及幾乎所有法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以習慣法為主,衡平法以羅馬法為主;
3、程式不同,普通法的程式複雜而僵化,而衡平法的程式簡單靈活;
4. 補救措施不同,普通法補救措施只是損害賠償,而衡平法補救措施很多。
普通法是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普通法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而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償制度,所以當兩者的規則發生衝突時,普通法的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 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是有限的,只涉及私法領域中無法通過普通法調整的不同淵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刑法、民法、國有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一些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依法制定:
(一)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特別行政區制、基層群眾自治制;
4)犯罪和處罰;
(五)剝奪公民權利、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收的設立、稅率的確定、稅收徵管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徵收、徵用非國有財產;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體制和金融、海關、金融和對外貿易等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其他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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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
兩者都是先例的形式,他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但兩者之間仍然存在差異:
1)調整物件和內容不同。普通法規制的物件是包羅永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主要包括刑法和合同法。
民事責任法等; 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是有限的,只涵蓋普通法無法調整的領域,主要包括公司法。
繼承法、破產法。
等。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以習慣法為基礎;衡平法以羅馬法為基礎。
3)訴訟程式不同,普通法程式比森浩案更複雜、更僵化,實行陪審團制度,案件以口頭辯護方式審理;衡平法程式相對簡單靈活,一般沒有陪審團和書面審判
4)補救措施不同,普通法補救措施只是損害賠償,包括金錢賠償和財產返還,通常以金錢賠償為基礎;衡平法上有很多補救措施,除了損害賠償外,還有合同履約、禁令等。
5)法律術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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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所有法律領域; 衡平法調整的目的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規範的私法領域。 (2)來源不同,普通法淵源主要是普通法信件; 衡平法以羅馬法為基礎。
3)程式不同,普通法程式複雜僵化;公平的過程簡單而靈活。 (4)救濟不同,普通法救濟只是損害賠償; 有許多衡平法的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一條 其他有刑事處罰規定的法律,適用本法的一般規定,但其他法律對從寬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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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棟先生在《民法基本原則解讀》中。
該書提出,大陸法系。
還有公平。
為什麼中國有衡平法,卻沒人知道? 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國沒有負責適用衡平法的法官,因此導致了實踐中沒有衡平法的錯覺。
公平是為了彌補規範性規定的不足,實現個人正義適用的法律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出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個別裁判,裁判官不僅要有深厚的法律哲學基礎,而且在當今的我國法學教育中,部門法與法哲學的身份被人為地割裂開來。
法哲學屬於法哲學,部門法屬於部門法,導致說之歸,所做之歸,處處有半桶高手,所以他們擔不起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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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建議大家看一下我們起草的《程式法》修正案的18條。 公平才是真正的含義。
我選擇格蘭威爾。
該書原名為《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和習俗》,編纂於亨利二世統治後期,寫於 1187 年 11 月至 1189 年 7 月之間。 本書在英國法學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作為英國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相當成功地實現了對亨利二世法律改革勝利成果的理論總結和總結,為建立中世紀以來歐洲第乙個民族國家法律體系做出了貢獻, 並向後世展示了新生普通法的基本特徵,正如英國法律史學家羅伯遜先生所說:“當時的歐洲,沒有乙個國家編纂任何習慣法,也沒有任何試圖將法律固定下來。 >>>More
羅馬法起源於羅馬城邦。 隨著羅馬領土的不斷擴張,從義大利的統一、地中海的壟斷,到建立橫跨歐洲、非洲和亞洲的奴隸帝國,羅馬法也從城邦狹隘的習慣法和民法發展到普遍的民法,最終形成了第乙個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體系。 羅馬法形成後,經歷了幾個階段:“王室政府”時期、共和國時期和帝國時期。 >>>More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若干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