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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資的,屬於勞動合同實際解除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非法解除勞動賠償。 如果你準備得當,你可以贏得這個案子。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北京不需要註冊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和對方答辯的期限; 然後是第一次聽證會,之後雙方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員工對裁決不滿意,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
3、可以請專業人員提供遠端指導服務,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檔案,無需請當地律師。 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要耽誤工人到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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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不安排工作,首先必須諮詢公司,理由充分(如沒有訂單),沒有工作安排,公司沒有錯,相反,公司正在改變方向排擠人員流失,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安排工作, 並且勝訴的概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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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你有工作能力,而公司沒有給你工作的權利,那麼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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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員工來說,只要有過錯方不是自己,那麼員工就有權向公司要求經濟賠償。 因為公司多方面排擠員工,讓員工不能繼續留在公司,所以不要怕得罪公司,而是得到應有的補償。
1.與公司協商
既然公司希望員工自願離職,就證明公司對員工不滿意,所以會強迫員工離職。 但為了更好的解決這件事情,最好找個合適的機會和老闆溝通一下,看看有沒有贖回的餘地,或者公司是否願意拿出錢來解決,否則在這件事情上會浪費很多時間。 因為公司是建立在“利益”之上的,除非我們對公司有價值,否則很容易被打壓甚至不公平對待,所以當我們想到公司時,一定要看看公司是否值得我們努力。
2. 勞動仲裁
只要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且我們手頭有足夠的證據,那麼我們就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等待立案。因為他們也會有篩選過程,一旦審核通過,勞動局就會發出出庭通知,無論任何一方是否出庭,都將被視為放棄了主訴,所以即使被告故意拖延,最終對被告的影響也會更大, 甚至拘留和賠償。此外,一般情況下,遣散費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6個月以下按雙倍支付,6個月以下1年以下按1次支付。
其實無論我們選擇哪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高效解決問題,因為大家的錢不是隨風飄來的,而是辛苦賺來的,不僅要付出勞務,還要花寶貴的時間,所以不要放棄,而是要和公司戰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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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這種情況下,您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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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為了讓你自願辭職而故意排除你安排工作,你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才能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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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申請勞動仲裁真的很好,保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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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人工作時,工人很容易與雇主發生糾紛。 如果發生爭議,通常可以選擇勞動仲裁。 但是,當他們檢查相關資訊時,他們會發現最好不要與自己的雇主進行仲裁。
那麼為什麼不和他們的單位進行勞動仲裁呢? 我們終究還是跟著卞曉吧。
為什麼最好不要與雇主仲裁?
個人勝訴幾率: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程式法,主要針對勞動爭議。 但是,在工作期間,很多人經常聽說,最好不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仲裁。
主要原因之一是勞動仲裁訴訟是一件費力且耗時的事情。 雖然公司知道自己贏不了,但還是會選擇拖延。 如果可以協商,可以協商處理勞動爭議。
證據難以收集:很多上班的人一開始並不覺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在工作期間沒有收集相關證據。 所以一旦有不好的事情發生,他們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沒有直接的證據,收集過往證據的過程也非常困難。
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稱,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時間,甚至幾年才實施勞動仲裁。
原公司人員可以通過相關渠道追溯到新公司單位,會引起不好的謠言。 此外,勞動仲裁需要在工作日之前進行調整或出庭,這會耽誤工作時間。
如何辦理勞動仲裁手續?
如果要進行勞動仲裁,必須先準備相關證據,並將材料提交給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作出決定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然後進行**聽證和仲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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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動仲裁太費時了,單位的手腕比較硬,他們通常在簽合同的時候都會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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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種事情可能會讓你被很多人知道,以防這些公司因為這件事而不雇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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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去勞動仲裁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不要聽這些人的胡說八道,然後讓我們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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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需要參與。 仲裁屬於準司法程式,建議積極應訴,否則仲裁委員會將缺席審理,部分訴訟請求為終審判決。
如果員工因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公司將成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需要參加仲裁,並受勞動仲裁裁決的約束。 可能需要對工人進行經濟補償、賠償或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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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不安排工作,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棗陵之日起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安排工作,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屬於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非法解除勞動賠償。 到當地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提交《仲裁申請表》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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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申請仲裁,但如果無合同申請仲裁,可能會給日後維權證明帶來不便。 無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所需證據如下:1、社保局可列印蓋章的社保單; 2、到當地稅務局列印蓋章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3、銀行工資單、工資單;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臨時居留證、工作證、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報名表、工單; 6.工人的證人證詞等
1、勞動合同是否失效,可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勞動合同敗訴,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的喪失不影響勞動仲裁的申請。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關鍵是要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作許可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用人單位為您辦理的臨時居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離職時)、錄音錄影或其他有您姓名、公章或上司簽字的書面材料等;當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是可能的,但存在敗訴的風險。
第二,如何證明老闆不發工資。
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和拖欠工資的證據,包括工作許可證或工作卡(最好加蓋公章)、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臨時居留證件等, 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辭職和在職均可)、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或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影等。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可以證明勞動關係並提出相應的索賠,具體工資構成、拖欠事實和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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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提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北京不需要註冊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和對方答辯的期限; 然後**開庭,然後你們倆進行調解,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員工對裁決不滿意,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 3、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得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無故扣減、拖欠渣工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資的;(二)拒不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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