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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存在很多疑問。 首先,關於判決,如果你的前夫失蹤了,如何確定所謂的借條的真實性? 這是其中之一。
第二:您是否是案件審理的第二被告人,是否行使了相應的訴訟權利。 (如果您不是第二被告,則判決不涉及您,並且在判決執行時您無權執行判決。
執行局無權確定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關於汽車:有沒有這樣的汽車,它註冊了誰的名字? 由誰? 在哪裡停車? 他們似乎都不清楚。
3.關於房地產:它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房地產。 即使商品房是唯一的,除非是抵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只能扣押,不能拍賣。
5:在當前形勢下,建議採取雙管齊下的辦法:一是重點放在已經生效的判決的再審或上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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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步驟、順序、時限等程式要素,依照其許可權應當鑑定、檢查、查詢、核對的證據,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但故意不執行的, 導致裁判錯誤,如允許、省略、撤銷違反法定期限的行政步驟,渣渣形式要素不足,缺乏程式要求等。法官違反程式規定是審判階段的程式性違反規定,一般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庭內接受處罰。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拖延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如果程式不合法,可以提出上訴或重審。 法官違反程式的,可以向法院領導報告,也可以同時向監察部門報告。
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裁判員未迴避的;
(三)沒有法定行為能力人被起訴的;
(四)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
如果法官的審判程式嚴重違法怎麼辦。
1、收集證據和材料向高等法院上訴,只要情況屬實,高等法院將裁定立即停止執行並解除凍結,重新審理案件。
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理開庭信、開信案件屢見不鮮,最好的辦法是盡快辦完手續,以便申訴和上訴。
3、中級法院大多是公證的,但在自由裁量權明顯不公的情況下,判決不輕易改變,案件通過調解解決。 4.即使執行程式是非法的,它也會繼續進行,上級法院不會改變判決。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 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偏袒,迫使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願撤回訴訟、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第四十七條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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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執行異議如下:
1)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異議處理。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只能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什麼是執行行為? 執行行為是指執法人員為查封、凍結、扣留、拍賣、出售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採取的執行措施。
“違法執行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實施的執行行為。 這裡的“法律”是乙個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還包括其他程式法、司法解釋法和部門法。 其他法律對執行有明確規定的,執行人員違反該規定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異議。
2)處理外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局外人的異議是指被執行人以外的人,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外的人,執行依據不成立。 在局外人的異議中,局外人只能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也就是說,法院的執行措施侵犯了局外人的實體權利,而由於當前社會財產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可能不是同乙個人,局外人異議的成立是為了保護局外人的合法權益, 它是對局外人權利的救濟制度。
外來者的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審查,對外人複雜、疑難的異議,也可以適用聽證程式進行審查,以準確查明事實。 外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執行法院在異議審查期間不得處理執行標的物,但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的除外。
(三)對局外人異議裁定不滿的救濟。如果異議經審查成立,執行申請人可能會對外人異議結果不滿意; 如果經過審查,發現異議不成立並被駁回,則外部人可能不滿意。 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也規定了補救措施應當予以補救,局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非涉案人員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對外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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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仲裁裁決、公證的債權檔案等法律規定的檔案;
(三)審查異議執行、變更、增加執行主體;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押等措施,對妨害執行的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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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對不執行的處理措施如下:(一)與執行官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法院院長是否批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並嘗試與執行官協商解決問題。 (2)本人亦盡力尋找並向遺囑執行人蒂森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盡快拿到執行款。
3)法院無故拖延執行的,可以向上級法院舉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期限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該法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 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並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限應當扣除。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該法院院長批准。
落實本息還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計算執行工作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問題的答覆》第二條規定,執行金額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償付金額原則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比例執行; 除非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對還款順序另有約定。 >>>More
一、執行時限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 但是,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 (二)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