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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根據爭議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幾類: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發展等糾紛;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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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五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
2001年4月16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世2001年第14號);
2006年8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世2006年第6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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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下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是否應當支付遣散費的糾紛;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終止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要求返還勞動者收到的勞動合同押金、保證金、抵押或抵押品而產生的糾紛,或因勞動者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轉移手續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糾紛;
6)退休後尚未參加整體社會保險計畫的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糾紛;
(七)因工傷、職業病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者;
8)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補償而引起的糾紛;
9)因企業獨立改制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仿工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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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您的權利;
2、可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單、工資卡、考勤記錄、工作許可證、工作資訊、同事證、錄音等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可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工資雙倍;
3、可以要求支付拖欠或任意扣除工資,並按拖欠工資或扣除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
4. 用人單位可能被要求支付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雇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仲裁申請,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進行仲裁;
2、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三、仲裁庭組成,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
4、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進行調查取證;
5、仲裁調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事前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6.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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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照勞動爭議解決委員會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人民法院應當接受: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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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退休後尚未參加整體社會保險計畫的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於建邦 第一條 下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接受: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與退休後尚未參加整體社會保險計畫的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討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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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有以下幾點: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書面裁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另行處理, 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然不是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另一起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主體不具備資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審查認為主體不具備條件的, 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
3、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追加訴訟請求的,與爭議勞動判決糾紛不可分割的,應當一併審理,屬於獨立勞動爭議的,應通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通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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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釋》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本解釋的出台,可以緩解司法機關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不同判決的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雙方當事人為原告、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裁定。 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撤回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當事人對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犯公民生命權和健康權的責任是什麼:"公民人身傷害受到侵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喪失工作而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供養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造成的人身傷害可分為普通傷害、傷殘和死亡三種型別。 >>>More
親自給出一些建議。 切入點可以放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確定的,即工資、工作內容和職位。 >>>More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More
1. 欺詐和脅迫下婚姻欺詐的認定:
這樣,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一方實施隱瞞重要事實或使用謊言等欺詐行為,以便另一方可以違背其意願簽署離婚協議,則可以認定雙方協議離婚中的欺詐和脅迫行為是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使用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