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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不審判原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不審判原則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由前訴法院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中,如果第一上訴法院已經受理該案件,正在訴訟中,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再次向後上訴法院提起訴訟,則後上訴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調解調解離婚的,或者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2. 構成重複檢控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重複起訴的條件如下:
1、後訴當事人與前訴當事人一致;
2、後訴標的與前訴標的相同;
3.後訴的主張與後訴的主張相同,或者後訴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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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司法原則有以下例外: 1. 出現新事實 2.當事人在撤訴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八條 判決生效後出現新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條論述不適用既判力原則的問題。
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是出現新的事實。 所謂新事實,是指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的事實,不是原生效判決中未查明或者涉及的事實,也不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的事實。 原審結束前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本應主張但未主張的事實,也不是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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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既得原則是指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提起訴訟,也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的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在不得提起訴訟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七)離婚案件不予判決、調解,或者原告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起訴理由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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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原則的法律規定是: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訴的除外; 判決不准離婚、調解和解離婚的案件,或者通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五,七。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再次起訴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訴的除外; 對於判決不允許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或者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係,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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