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
臨時工隨時可用。
法律規定,臨時工是無限期僱傭合同的一方。
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僱傭合同。
-
兼職員工提前離職的天數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準。 如果臨時工已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處於試用期,他或她可以在三天後辭職。 已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已滿的兼職工人。
試用期滿的臨時工在30天以上不得離職。 沒有合同的臨時工辭職。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辭職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當場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乙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
在現實生活中,臨時工的辭職問題有三種型別,每種情況下的離職時間都不同: 1、已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處於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 臨時工辭職的,應當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呈,臨時工提交辭呈後三日即可離開公司。
2、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的臨時工辭職。 試用期過的臨時工辭職,需在辭職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辭呈,提交辭呈後30天才能離職。 3、未簽訂合同的臨時工辭職。
沒有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在辭職時不受合同約束,可以隨時辭職,當場離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或者因工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人數絕對在減少,特別是黨政機關臨時工的使用越來越少。 這方面關係到社會和市場向市場全面承擔的體制改革和功能轉變,以及服務的購買。
如果雇主口頭說要解雇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雇主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你不准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會被當作自願辭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