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務派遣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後,我還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合同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有1至3個月的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回事,這種說法完全是勞務派遣公司愚弄員工。

    其次,試用期過後,就要辦理轉正手續,勞動合同必須包括試用期。

    最後,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將合同並報告給勞動局進行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您與勞務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只要是勞動關係,就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如果您處於試用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並終止勞動關係。

    但是,如果您與勞務派遣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您就不會擔心勞務派遣公司與您現在的雇主之間的問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不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未與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給派遣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第91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適用要點:

    1.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必須有過錯,即用人單位的連帶責任就是過錯責任。

    2、新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任意選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試用期,臨時、輔助或替代崗位適用勞務派遣,不存在約定試用期的做法。

    因此,用人單位與派遣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無法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是的。 試用期也是勞動期,適用以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資支付工人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合同是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然後勞務派遣公司代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如果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沒有凳子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魯莽者的權益。

    5)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務派遣工試用期滿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預防 措施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了解單位的基本情況,判斷是否為合法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稱、單位位址、資訊可以通過查閱網上的工商登記資訊獲得,同時, 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寫明這些內容。工人應了解他們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註明工作的內容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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