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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內,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解雇的,無需經濟補償。
2、正式員工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而被解雇的,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存在賠償問題。
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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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雇員工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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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想以不稱職為由解雇,首先公司必須有相關的考核,其次,你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或調動。 如果前兩項不滿足,公司以不稱職為由解雇,即非法解雇辦公室褲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他也不能從事雇主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根據法律,必須支付補償金,並且根據年限支付,例如,三個月的工資作為三年服務的補償。 另外,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合同不能隨意終止,合同到期時必須終止,否則必須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可以要求在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後的第一年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你不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在12個月內支付雙倍工資, 超過12個月的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您仍然需要支付上述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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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個人覺得,一段婚姻不是因為生育而維繫的,而是包含著各種東西,比如感情,雙方的想法是一樣的,還有其他可以結合起來締結一段關係的概念。 所以,成為丁克家族並沒有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