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的規定,什麼是權利質押

發布 財經 2024-03-3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權利證明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權利證明上的財產權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權進行貼現或者優先以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償還。

    權利質押是一種擔保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下列權利的,可以質押下列權利:(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股份和股權;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六) 現有和未來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保證金、存單、倉單、提單為質押的,質押自權利證明書送達質權人之時成立; 沒有權利證明的,質押登記時成立質押。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保證金、存單、倉單、提單在主債權到期前有貨物兌現或者交付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貨物,並支付應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股份或者股權作質押的,應當在首次質押登記時成立質押。 **股份、股權質押後,除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外,不得轉讓。 出質人轉讓**股、股權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存入質權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摘要:生活中往往涉及債權的轉讓,估計很多人都不知道債權轉讓和權利質押這兩個概念是什麼,更不知道兩者的區別。 然而,隨著私人借貸的頻率越來越高,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很重要。

    權利質押是指以被轉讓權以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權利證明書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證明書上的財產權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有權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折價或者優先清償。權利質押是一種擔保權益,但不是所有權利都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物,而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物權,如債權、股權、 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監護權、繼承權等,不能抵押。 正因為如此,權利的質押是由法律規定的。

    什麼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轉讓”,是指第三方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通過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債權人的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合同的債權人因合同的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的權利部分轉移給第三方, 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原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為數人,由數人變為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和明知債權欺詐權的原債權人共享債權人權利,共享合夥人的連帶債權。

    權利質押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債權的轉讓和權利質押的含義不是一回事。

    兩者的區別在於,債權轉讓是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的第三方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的質押。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散落襯衫分析: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權利證明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證明上的財產權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權進行貼現或者優先以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償還。

    1)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股份和股權;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六) 現有和未來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股份和股權;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六)現有和未來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1)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首股可轉讓股份,以及莫春志的股權;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六) 現有和未來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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