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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是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的質押。
注: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可轉讓性,即用於建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按照法律和當事人的約定允許轉讓。
2)具體性,即用於建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付款方式、債務人名稱和位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以及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
(三)及時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不得超過訴訟時效。當訴訟時效屆滿時,就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從法定權利轉變為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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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權利質押。 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質押的權利種類而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證也是一種債權。
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別在於,這些債權由於某些書面檔案作為記錄而具有定性、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有物化性質。 但是,由於普通應收賬款債權不具有與陳述類似的權利證明,在權利的公示、權利的期限和金額、支付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質押標的物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是,《國安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關於“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規定,為普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合法性留下了空間。
從國外立法的角度來看,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人設立質押的權利,也受到德國、瑞士等許多國家的立法。
辦理程式 (一)信貸申請人應當向銀行提供申請材料、擬質押的經營合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介紹; (二)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查信貸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格、業務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 (三)銀行根據有關資料進行業務審批; (四)審批簽署相關法律文字,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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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次級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開展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銀行融資業務。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和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首股股權;
5)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的產權,可過橋轉讓;
6)正在核實和將要存在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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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的根本區別在於債權是否轉移,首先,質押是長昌的從屬法律關係,質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債務人應當作為擔保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
在保理交易中,銀行以一定利率向融資方支付交易對價,購買融資方應收賬款,通過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銀行支付的交易對價。
其次,質押成立後,除非債務人違約償還本金債務,否則債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的任何權益。 但是,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有權立即直接收取保理費,並收取所購買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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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可以質押,應收賬款屬於依法可以質押的權利範圍,應收賬款質押,質押權在質押登記時確立,質押後不得轉讓應收賬款,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0條。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遲早關閉,存入收據;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首股股權;
5)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的財產權;
vi) 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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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可以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清償其占有的財產。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為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押在質權登記時成立。 應收賬款質押後,除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外,不得轉讓。 出質人應當將應收賬款轉讓的收益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存入質權人。
第四百二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變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清償權。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權利質押。 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質押的權利種類而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證也是一種債權。 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別在於,這些債權由於某些書面檔案作為記錄而具有定性、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有物化性質。 >>>More
預付款在信用端,表明對方欠款。
預付款是資產類賬戶,借方餘額為正,貸方餘額為負。 當然,當我們理解會計時,我們不能簡單地從正面和負面的角度來理解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