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婚姻法》新增離婚條款?

發布 社會 2024-03-22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新規一出,就有網友感嘆“離婚太難了”; 有網友認為“設定冷靜期涉嫌限制婚姻自由”; 有網友調侃“想離婚就趕緊約”; 有網友提出“既然離婚有冷靜期,也可以為婚姻登記設定冷靜期”; 也有網友認為,“新規有利於遏制'閃婚離婚'現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2021年離婚新規則:

    1、離婚不是要離開,離婚有冷靜期。

    離婚不再是離婚的問題,因為離婚有乙個冷靜期,持續 30 天。 也就是說,在提交離婚申請後,雙方必須在30天內冷靜下來,而這30天內不可能處理離婚。

    2、離婚必須離婚,債務必須分開,想離婚的夫妻雙方都要清清債務。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夫妻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新《婚姻法》《民法典》對離婚作了如下新規定:1、新增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後悔離婚的,可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經明確判決不准離婚後,一方在分居一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准予離婚; 3. 如果配偶一方揮霍財產,法院可以在離婚時給予他一小部分或不分享被揮霍一方的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再次坐在冰冷的窗台上,風無情地向我襲來,雨水再次打濕了我的臉,我的鼻子痠痛,我的眼睛似乎有什麼溫熱的液體要噴湧而出。

    雨中夾雜著淚水,一切彷彿回到了過去,場景再次出現在我面前。 不知不覺中,我們一起生活了好幾年,時間匆匆帶走了我們的稚嫩和純真,但我們還是不知不覺,直到作業一天比一天高,心裡的東西越來越多,我們可能懵懂了,發現自己已經長大了。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差距越來越深,當昔日的朋友變成我們今天的敵人時,我心裡不知道該怎麼想。 其實,只要我們多關心對方,多關心一點,多體貼一點,也許我們還是一樣。

    那天,陽光明媚,天空萬里無雲,微風輕輕吹拂著每個角落,因為老師不在,我們玩得很開心。 可是第二天,你沒有來上學,你的心就像那個空座位,總是心不在焉。 老師說你生病了,可能要等乙個星期才能回來,因為沒有你,整個教室就沒有你的笑聲,操場上也就不再有你的英姿颯爽的身影,每個同學都懷念你,雖然我們經常和你接觸。

    乙個星期後,你確實生病出院了,但我覺得很奇怪,你變了,你變得沉默寡言,你的興趣變了,過去精力充沛的身影不復存在,只剩下生病的習。 你討厭學習,卻想擁有乙個新世界,你害怕受傷,卻想去陌生的世界戰鬥,其實一切都沒有你想象的那麼好。

    我和你已經沒有任何共同點了,曾經和你在一起的人不再是我,時光荏苒,一切都在變。 我的懷疑讓我選擇遠離你,我感受到了你的失落和不知所措,但我還是不想和你在一起。

    又在一起呆了乙個學期,卻沒有歡聲笑語,看到你摔倒了,我連線你的機會都沒有,連線你的機會都沒有。

    時間帶走了我們的青春,也帶走了我們堅不可摧的友情,如果不是當初的錯過,也許不會換來現在的失落。 我什麼都沒經歷過,也不考慮後果。 現在我們是陌生人,這不是我想要的,但我選擇了它。

    粉紅蝴蝶,我想趁著我們最後一次相處的機會大聲告訴你——我後悔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規則是離婚必須得到父母和最好的朋友的批准。 因為現在離婚的人太隨意了,所以需要新的規則來約束他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的新規定是,無論誰承擔主要責任,離婚後,女方連一分錢都不能分這四類財產。 那麼這4個類別是什麼呢? 1. 丈夫婚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或者婚前買的車房, 2.該男子的父母為兒子的婚姻而購買的房車或自建房屋,3。父母去世後,財產由遺囑合同確定為屬於兒子,並且 4.丈夫因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而獲得的賠償和救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包括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個部分。 此後,《婚姻法》正式退出歷史舞台,與離婚相關的變化還是相當大的。

    1.以欺詐方式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

    草案規定,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身份證、戶口簿、配偶無子女證明等手段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無效。

    2.增加了離婚的冷靜期。

    在實踐中,輕率、衝動、衝動離婚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 為此,《民法典》增加了乙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3.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四種情形,草案增加了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包羅永珍的條款,將一些確實對另一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3.增加了兩個額外的共同財產區域。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草案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

    4.在這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都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

    草案增加了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2)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5.分居一年後,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應當離婚。

    《民法典》新增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一方分居滿一年後,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離婚後,按照兒童發展的最大利益原則撫養子女。

    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費問題,草案明確了母親在兩歲以內直接撫養的原則。 對兩歲以上的判決,應當按照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則作出。

    7.祖父母在離婚後享有探視權。

    關於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孫子女的權利。

    8.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增加了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

    關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草案除了照顧孩子和婦女外,還增加了無過錯方權益原則。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新增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一方經協議離婚後有悔改的,可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經明確判決不准離婚後,一方在分居一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准予離婚;

    3. 如果配偶一方揮霍財產,法院可以在離婚時給予他一小部分或不分享被揮霍一方的共同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您好,我們申請離婚了,冷靜期已經過去乙個月了,我們去辦理離婚事宜,中途有事要辦,手續還沒辦完,下次去還能繼續辦嗎? 收據在工作人員手中,雙方無需等待乙個月的冷靜期。

    但是,如果您找不到以前的記錄,則需要重新申請。

    我們於6月4日申請離婚,並在8月6日之前辦理,目前仍在有效期內。

    你能不能在**里查一下記錄,我們處理的時候,是這週的星期五,週六和星期天是節假日,所以沒有剩下的流程,下周一可以處理嗎?

    難道我們不能自己檢查問題的記錄嗎?

    問題是,如果有記錄,收據交給工作人員,我們是否可以繼續辦理離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 增加30天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婚姻法》,夫妻雙方只要攜帶以下材料即可當場申請離婚: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書、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

    從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雙方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天。 任何一方在30日內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在30天內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2、《離婚協議書》應明確列明“如何處理夫妻雙方的債務”等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簽發離婚證。

    但《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簽發離婚證前,除了在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問題上達成共識外,還必須就“債務處理”達成共識。

    即從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書》必須明確寫明“如何處理夫妻雙方的債務”,否則《離婚協議書》將被視為不完善協議,將被重做。

    3.增加離婚的法律條件:“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一年”。

    現行《婚姻法》中離婚的主要法律條件主要有五種:(簡單地說,就是你去法院提出離婚,法院肯定會准予離婚的情況)。

    1.重婚或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傳授;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一方被宣布失蹤。

    在上述五項離婚法律條件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了一項離婚的法律條件:“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已分居一年。 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加上這個離婚原因,看似降低了離婚的難度,但實際上卻增加了難度。

    這是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不准離婚,通過調解解決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

    按照以往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在判決不允許離婚之後,法院基本上會認為雙方關係已經破裂,會准予離婚。

    不過,這次對《民法典》的重大修改是可以預見的:以後不允許離婚判決後,原告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可能性很高。

    只有在駁回離婚的決定之日起一年後,如果可以證明離婚已經分居,才有可能獲得有利於離婚的判決。

    4.為婚姻關係的解除增加乙個明確的時間點。

    《民法典》對解除婚姻關係的時間點作了明確規定:離婚登記日期、離婚判決生效日期、離婚調解書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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