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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同時,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民法典》第1062條至第106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作了列舉、概括的規定。 法律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離婚時,如果雙方就合法婚姻財產有約定,應當遵守約定。
一方獨有的財產歸該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不得平分,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不應在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的情況下進行。
在公共財產中劃分生產資料時,應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作用的一方; 在分割共有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要盡可能滿足個人的專業或專業需要,從而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和受益效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接受財產的一方應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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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先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後來共同償還貸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屬於登記方,登記在該不動產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離婚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科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照前款規定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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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分割:
(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如果支付了全部房屋費用,則該房屋應為一方在婚前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於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並獲得了地契,因此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一方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是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離婚。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產權屬於其中一方,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明上是房屋的購買者或所有者是哪一方,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是否註明了共同所有人, 無論夫妻雙方在兩套房子中的出資份額如何,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四)婚前一方租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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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離婚房地產分割,以婚內贈送房屋。
如果一方在婚前或婚內將房屋贈與另一方,並且所有權未轉讓,則贈與可能會被撤銷。 換言之,未轉讓的贈與不會產生有效的贈與。
2)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的離婚房地產的分割。
婚後,如果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則視為僅贈予其子女之一,不動產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離婚時,父母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出資,即使是父母在婚後購買的,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父母子女名下,則在離婚時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會分割。
3)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離婚房地產的分割。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按照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父母付出的是父母送給孩子的禮物,對方無權分割。
4)離婚房地產分割,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了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離婚由雙方協議辦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不動產登記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雙方應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另一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和財產增值的相應部分。
5)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的離婚財產分割。
用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存在特殊性。 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用共同收入償還銀行貸款的本息,因此房屋的現值只能視為夫妻共同擁有。 關於財產權的分割,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人民法院不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決,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
但是,在兩種情況下應該區別對待:一種是婚前,配偶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費用,那麼房屋必須是配偶一方在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是婚後還房的按揭貸款由雙方共同支付的,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金額分割。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了一方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法院可以判令一方少分割或者不分割財產,同時增加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願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 法院可以少分割或不分割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