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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說這是不合法的。
2008年,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截至2010年1月1日,你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在這兩年中,你與用人單位有過僱傭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這一點不會因為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而抹去。 目前,除了簽訂合同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還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單位要為你繳納年度保險費,社保部門會有書面程式讓你繳納保險費。 如果您不同意接受新合同的條款,您可以向該單位提交意見,因為你說該單位為了支付保險費而重新簽訂合同,那麼您可以要求該單位將新合同的合同期限延長至原來的五年期限。
如果你不提,五年後,當訴訟開始,你簽訂了新合同時,那麼如果你當時沒有提出異議,雇主可能會提出你的反對意見,表明你已經同意改變新合同的條款。
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合同並非不可能,但應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簽訂,除非您對新合同的條款沒有意見,否則應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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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和內容不變、重新簽訂合同期限縮短、不利於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訂立重新投保補充協議,未經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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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合同副本的簽訂符合《合同法》和《民法》的效力要求,應推定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法上的明示行為和隱性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達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和對方實施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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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具體情況。 依法訂立合同,內容一致,內容不變的,有效; 如果內容有衝突,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以哪個合同為準,或者,如果後乙份合同是對前乙份合同的補充,則後乙份合同應優先。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b) 標的物;iii) 數量;
iv) 質量;5)橋梁的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孫子開庭糾紛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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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不能重複簽訂。 雖然法律並不禁止雇員與兩個不同的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雇主不允許雇員同時與兩個不同的雇主建立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產生嚴重影響的,或者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絕改正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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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副本的簽訂符合條款生效的要求,則應推定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可以依法委託他人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對於不合理解雇的,應給予員工1個月工資、1年工作=1個月工資+1個月工資、2年=1個月工資+2個月工資等補償,不滿一年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 >>>More
1)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對於合同簽訂前的履約過程,由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法律責任的界限不明確,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取得證據,更難解決, 且合同的預控作用無法體現,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2)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