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財產的優先權在擔保權益中意味著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0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擔保權益中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是指債務人無力償債時,存在多個債權人,債權均等償付,但存在擔保擔保的債務的, 抵押物享有優先償還債務人的權利,即抵押物可以用於優先償還債務人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權,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財產折價或者財產拍賣、變賣價格優先獲得償付。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是抵押品。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擁有的地面上的房屋和其他定著物;

    (二)抵押人擁有的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以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為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山、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擔保是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滿足而作出的特別擔保。 擔保是通過擔保合同成立的,擔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即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換言之,擔保合同是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為前提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要合同是擔保關係成立的基礎和擔保標的。

    擔保合同作為從屬合同,主要約定了債權人和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在物權法中,擔保權益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所有權,主合同由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並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債務或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作為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擔保人。我們將債權人稱為擔保權益持有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未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益的,擔保物權人有權依法獲得擔保財產的優先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變現擔保權益的,擔保權益人即債權人就有權優先獲得擔保財產的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賣人同意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權益人依法享有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人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的權利的實現而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權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1.在擔保權益設保人拖欠稅款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利優先於擔保權益。 2. 在某些情況下,未支付的雇員債權將優先於擔保權益。

    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擔保物權。 4、承包人的優先償付權優先於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徵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仙嶺除外; 如果納稅人所欠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對其財產設定抵押或質押之前,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保留之前,則該稅款應在抵押、質押或留置權之前執行。 納稅人欠稅,同時被行政機關罰款、沒收的,先徵稅先於違法所得的罰款、沒收。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納稅人不繳納稅款進行公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當事人在登記機關登記了明確的擔保權益範圍的,行使擔保權益所得款項的優先償付範圍應當以登記範圍為準。

    2、債權人因行使擔保權而取得的價款的優先償付範圍以當事人約定為準,當事人未約定的,擔保權益的範圍應當包括主債權人權利及其權益、違約金、損害賠償、保全擔保財產的保全費用和擔保物隱性權利的變現。

    3、根據民事訴訟不起訴、不知情原則,法院在債權人主張的財產權範圍的判決和執行上應以法院為準,不得任意擴大到債權人未在協議或法定擔保範圍內主張的債權人部分。

    4、抵押權人有權在債權人權利最高限額內優先償還擔保財產。

    5、質權人有權在質權人最高限額內優先償還擔保財產。

    1. 《民法典》中的法定優先權是什麼?

    1.《民法典》中的優先權種類繁多:

    (一)擔保權益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購買有優先購買權;

    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享有優先獲得補償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6條【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共有人轉讓其共有的不動產、動產份額的,應當及時將轉讓條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普通股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隱虛殿。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權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變現擔保權益的,依法享有優先償付擔保財產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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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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