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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管是什麼情況,工作一天,拿到一天的報酬,這樣你就可以得到報酬。
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領取工資的過程可能會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你在一家大型酒店的餐廳工作,那麼酒店的人事部門就隸屬於你的餐廳。
管理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不想做,除了向自己的領導申請外,你可能還要向人事部門申請,辦理辭職手續。
當然,如果是在個體經營者中。
如果你在一家小餐館工作,有老闆直接管理,那麼你可以選擇告訴領導你想辭職,如果你遇到乙個快樂的領導,也許他會立即結清你的工資,然後讓你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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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三種方式可以申請薪水: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也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3.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到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以追回您的工資。
2)如果你是個人工作,不算僱傭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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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你在餐館工作,你不想做,老闆不給你發工資,那不行,你只需要提前告訴老闆,你想辭職,你要給你工資,如果你不給你工資,你就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他從一開始就沒有給你籤勞動合同,那麼在這一年裡,乙個月到一年的時間裡,你可以申請雙倍工資,以上是勞動法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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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餐廳工作不想做,老闆不給你發工資,你應該和老闆談談,向老闆說明你的情況,老闆會給你發工資,但在這個前提下,你必須提前十到二十天和老闆打招呼, 不然老闆現在很難找人,你們要互相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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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在餐館工作,提前告訴老闆,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去勞動廳反映情況,現在有專門要農民工工資的人,判刑5000多元,專門針對黑心老闆和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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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還是不給,可以去你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成功,那就直接走法律程式,不要習慣這些黑心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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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再在餐館工作了 老闆不付錢怎麼辦 你在這裡工作了多久 他要付你一兩天的工資 不行嗎 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你可以去勞動仲裁,直接問他,他會給你工資。 很多餐館老闆都有很多違法經營,不交社保,不備案,不簽合同,這些都是他們常用的伎倆,你去勞動仲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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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的老闆談談,他為什麼不付錢給他? 你幾個月的工資? 你可以起訴他。
你說你欠農民工的錢沒還,現在你違法了,你去告他。 酒樓老闆也能照顧人,你不給人工資,有點過分了。 不,他怕你會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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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可以留下一些在餐廳工作的證據,去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起訴老闆,要求老闆支付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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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證據,有證據證明你在這裡工作,如果老闆不給你發工資,直接去勞動申請仲裁,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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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在餐廳工作,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跟老闆商量,老闆就拆了,老闆不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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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管你在哪裡工作,老闆都會給你發工資,如果他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這樣你就可以多拿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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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判,如果談判失敗,就去勞動監察或仲裁。 當然,您也可以選擇上法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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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餐廳的老闆不發工資,那你就先抱著頭要了。 可以吃飯。 可以吃飯。
可以吃飯。 可以吃飯。 可以吃飯。
Meal aqui te amo. aqui te a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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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老闆這樣做絕對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要求執法部門幫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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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想在餐館工作,老闆不給我工資,我該怎麼辦? 我不想在餐館工作,老闆也不給我工資。 直接去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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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僱傭合同嗎? 如果沒有,恭喜你,你有一筆不錯的賠償金,如果是一年,那你就得去勞動監察大隊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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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呼籲免費幫助要工資,給了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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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先和老闆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勞動糾察隊報告,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並退還工資和賠償金,如果解決不了,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一)無故剋扣、拖延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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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辭職的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辭職的老闆不發工資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1.談判和解。
2、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和拖欠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
3、您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社會保險和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建議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公司不發工資投訴。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局投訴。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
3、勞動者在保障拖欠工資的權利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等。
2、確認勞動關係後,可與老闆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工資的單位違法行為工資。
3、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局投訴,或直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的金額比較大,可以直接請律師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追回拖欠的工資。
協商終止拖欠工資,或在起訴書寫完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可以讓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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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證明你工作過,比如聊天記錄、打卡記錄、簽到記錄、同事證等,然後去找老闆商量,問你為什麼不發工資,如果實在有困難可以推遲,或者發個部分,如果故意不發,就去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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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老闆那裡辭職,給他乙個月的時間找人,如果不發工資,直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這是扣發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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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
您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對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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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老闆欠工資1萬多元,怎麼能拿回來? 勞工局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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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我對你的問題很滿意,如果我不想在餐廳工作,老闆不發我的工資,我該怎麼辦? 為了幫助您了解:
法律分析: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先和老闆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勞動糾察隊報告,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並退還工資和賠償金,如果解決不了,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我不想在餐館工作,老闆不給我工資,我該怎麼辦?
親愛的,我對你的問題很滿意,如果我不想在餐廳工作,老闆不發我的工資,我該怎麼辦? 以幫助您了解: 法律模型分析:
如果老埋碼宴會板不發工資,可以先和老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勞動糾察隊報告,勞動監察部門將進行調查處理並退還工資和賠償金,如果解決不了,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或者未足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有監督權。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扣發工資或者無故拖延用人單位工資;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你好,我在一家私人快飯店工作,老闆很兇,我不想做,老闆說不給錢,我該怎麼辦。
如果老闆不發工資,可以派顧某先和老闆談判,如果分公司談判失敗,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勞動糾察隊報告,由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退還工資和賠償金。
您好,我們沒有簽訂合同。
優點: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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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此外,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從受僱的第二個月開始,最多支付 11 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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