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管理條例》何時頒布實施

發布 社會 2024-03-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徵信業務是指收集、組織、儲存、處理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並向資訊使用者提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信用資訊,是指依法收集的用於金融等活動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礎資訊、貸款資訊等相關資訊,以及基於上述資訊形成的分析評價資訊。

    1. 如何查詢銀行信用:

    1、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查詢中心查詢;

    2、到銀行櫃檯查詢;

    3、使用專業版網上銀行進行查詢;

    4. 通過手機銀行進行查詢。

    2. 徵信會帶來什麼影響:

    1、如出現信用問題,日後無法辦理其他信用業務;

    2、如是貸款未還款時出現信用問題,可由銀行告上法庭,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有期徒刑;

    3、銀行在貸款或審批信用卡之前,會核對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這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每條查詢記錄都會在信用報告中儲存,儲存兩年。 包括誰檢查了它,什麼時候檢查了它,以及因為什麼。

    法律依據《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機構的許可; 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 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徵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月21日頒布, 2013年,並於2013年3月15日生效。一是對信用資訊和徵信業務有明確規定。

    讓徵信監管有法律可循。 凡是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資訊,均被定義為信用資訊,其資訊服務活動均為徵信活動。 在現行實踐中,利用這些資訊對個人或企業進行概況分析,屬於徵信業務,屬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其次,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對信用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和處理作出了規定。 徵信機構收集資訊應遵循“最低限度、必要”原則,不得非法收集資訊; 收集非公有制企業信用資訊,應當告知收集目的、資訊**、資訊範圍,並徵得企業同意; 信用資訊的整理、儲存、處理應當遵循客觀原則,不得篡改原始資料。 三是規範信用資訊的使用,確保其用於合法目的。

    資訊使用者應當將個人信用資訊用於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 徵信機構提供信用資訊查詢、信用評估、信用評級、反舞弊等各類徵信服務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業務規則。 四是做好信用資訊和跨境流動安全規定。 要求徵信機構從內部控制制度、軟硬體裝置、人事管理等方面抓好資訊保安工作,建立應急響應和報告制度。

    企業信用資訊查詢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應當確保信用資訊用於跨境**、融資等合理用途,並以單一查詢形式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0條:本部分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和其他信用資訊處理者之間的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2013年1月21日,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1號令,該令於2012年12月26日第228次常務會議上通過,2013年3月15日施行。 為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徵信行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3年1月21日頒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解決了徵信行業發展中無法依靠的問題。

    有利於加強徵信市場管理,規範徵信機構、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的行為,保護資訊主體的權益; 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012年12月26日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31號公布。 《條例》共8章47條,分別是總則、徵信機構、徵信業務規則、異議投訴、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徵信機構主要有三種商業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級機構,其評估物件為**、債券和大型基礎設施專案;

    2)商業市場鑑定機構,又稱企業信用服務公司,其評審物件為各類大中型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徵信物件為個人消費者。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8年。 2013年1月21日公布,2013年3月15日施行。 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通知,公開徵求意向者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

    1.《徵信業管理條例》。

    就是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徵信行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該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3年1月21日制定,並於2013年3月15日生效。

    2.根據對視地產的新認識,自《徵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徵信業進入了數字徵信快速發展的時代,新的徵信形式不斷湧現,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徵信業務規則, 徵信界限不明確、資訊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力等問題不斷出現。

    3.為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資訊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資訊提供者、徵信機構、資訊使用者合法合規地使用信用資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起草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信業管理條例》並結合徵信業務實際發展

    4.《辦法》指出,徵信機構收集的負面個人資訊的儲存期限為自非銷售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 信用負面資訊過期的,徵信機構應當刪除,樣本資料應當去標識化,轉入非生產資料庫儲存,確保個人信用資訊不被直接或者間接識別。

    5.此外,《辦法》所稱信用資訊,是指金融經濟活動。

    提供服務並提供用於確定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種型別的資訊。 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身份、位址、交通、通訊、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和經營。

    關於履行法律義務的資訊,以及基於上述資訊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的資訊。

    6.根據《辦法》,徵信機構應當通過網際網絡、營業場所、委託其他機構等多種方式,每年兩次免費為紅薯個人資訊主體提供徵信查詢服務。 徵信機構不得以刪除負面資訊或者不收集負面資訊為由向資訊主體收取費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2013年3月15日,《徵信業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徵信業的發展進入了有法可循的軌道。二、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資訊服務,國家建立了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 該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中心建設、運營、維護,不以營利為目的; 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局監督管理,其運作應當符合《條例》中徵信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截至2012年底,該資料庫已收錄企業資訊1800多萬家,自然人8億多人。 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有義務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神核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資訊,提供時需徵得資訊主體的書面同意,提供負面個人資訊應當事先通知資訊主體。 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為資訊主體、金融機構等獲得資訊主體書面同意的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

    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中的資訊。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展個人徵信業務的機構,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個人徵信業務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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