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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體單位不同。
勞動合同制: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制度: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2、工資和社會保障福利的支付機構不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制度為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社會保障待遇。 勞務派遣制度的工資和社會保障福利由人才派遣機構支付。
3.不同的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僱傭是我國企業的基本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就業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4、限制程度不同。
用人單位只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了相關營業執照,就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對勞動合同的時間沒有限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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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與服務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能長期工作,在單位有晉公升機會,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勞務派遣制度:
跟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服務單位的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沒必要就不去,主要是在一些低階的崗位上,比如操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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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是指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管理。
勞務派遣制度是指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合同),用人單位不關心員工,而您則由勞務派遣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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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1
兩者的主體資格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是法人或者組織,另一方當事人是個人,勞動合同標的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或者公民; 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係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只存在於經濟關係中,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係; 3.受試者的治療是不一樣的。 勞動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
適用的法律各不相同。 勞動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5.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
僱傭合同中沒有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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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制沒有時間限制,勞務派遣制度需要兩年以上才能簽訂; 合同制下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制下不允許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工因非本人原因停工乙個月內,應當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支付,超過乙個月的,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無工資期間的最低工資計算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完成一定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為期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務派遣人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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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派遣合同的區別在於:
1、合同性質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國家干預的程度各不相同;
4.主題及其關係不同;
5、不同的法律調整;
6、合同糾紛的處理程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勞務派遣接受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干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主體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勞務派遣主體向用人單位派遣特定勞動者。 >>>More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