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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質量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生在校期間突然生病或受傷,學校發現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七)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教職員工不適合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8)學校明知或應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
9)學校提供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例如學生擅自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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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事故的時限應從申請之日起計算,直至指定時間,如果在此申請期限內沒有解決或結果不理想,則進行申請,並輸入下乙個時限,這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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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調解申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派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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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名。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調解申請,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調解,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處理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員的見證下簽署調解協議,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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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時,學校與受傷學生或學生家長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調解,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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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櫻花奈米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教育部門調解申請的時限為(畝塵)日。
日。 日。 日。 正確答案:D
恩。 理論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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