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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與成文法相對應,普通法與衡平法相對應。
判例法是既判力中某些規則的代表性總結,對今後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普通法系是普通法系形成初期存在的一種法律規則的總稱,是英國脫離羅馬帝國統治,形成民族國家後,適用於整個英國的法律規則的總稱, 將原有的習慣法總結在各地,所以被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然後由於普通法中形式主義的缺陷,英國國王想要加強對國家司法機關的控制,並設立了王位法院這樣的最高性質的法院。衡平法以正義之冠為基礎,根據法官的良心和公正性,對普通法無法補救的案件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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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以判例作為今後此類案件的標準,注重判例,其實就是注重事實的有效性,普通法比較靈活,每個案件都按照一些一般規定進行處罰,同一案件也可能有不同的處罰, 這是強調的法律效力!而且,法官的免罰很高,反正有利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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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與成文法。
普通法與衡平法。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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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指導性案例與普通法判例法的區別如下:引用方式不同,判決不同,約束力不同。
1.引文不同。
1.指導性案例中的判例法:指導性案例中的判例法不能像普通法那樣在判決中直接引用,也不能作為裁判和裁判的依據。
2.普通法判例法:判決書中可直接引用普通法判例法作為裁判依據。
二是判斷不一樣。
1.指導性案例中的判例法:在無法實質性區分事實的案件中,法官必須遵循先例。
2. 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判例法不是典範,而是作為為正在審理的案件選擇最合適的適用法律的指南。
3、結合力不同。
1、指導性案例中的判例法:指導性案例中的判例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約束力。
2. 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判例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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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於司法機關在適用時能否作為裁判依據,即能否援引。 實踐中,指導性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但裁判文書中沒有註明。 普通法判例具有法律作用,可以作為法律適用,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判例對類似案件進行審判,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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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法和特別法有什麼區別?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法規、規章的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係應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 兩者之間應該有一種包容的關係,它們必須具有相同的時間和空間效果。
特別法是乙個相反的概念,它與普通法的區別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相比之下,適用範圍較窄的是特殊規定,而適用範圍較廣的是普通規定。
2.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涉及幾乎所有法律領域; 衡平法調整的目的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規範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以習慣法為主; 衡平法以羅馬法為基礎。
3、程式不同,普通法的程式複雜而僵化; 股權程式簡單而生動。
4. 補救措施不同,普通法補救措施只是損害賠償; 有許多衡平法的補救措施。
3.統一器官的配方意味著什麼?
《立法法》中的“同一機關”是“同一頒布機關”; 換言之,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實質上是“同一制定機關”的法律規範。 其身份應理解為機關的“同”或“同名稱”,而不是“同級”、“同制度”或“同職能”的機關,如同級機關、直屬各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是同一機關或同一機關名稱。
《立法法》確立了“同一機關”的適用條件,更符合我國多級立法機關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制度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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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輔相成。 在權威性方面,成文法優於判例法,成文法可以廢止、修改和補充判例法。 然而,法官在解釋成文法時往往受到先例規則的約束。
2)法規是由國會或由立法授權或由立法機構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判例法是法官通過處理具體案件而制定和發展的法律。 前者提出了國會的作用,而後者則體現了法官的作用。
3)制定大多是某一領域法律關係的橫向調整,判例規則表現為對類似法律關係的不同系列縱向調整。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制定先例來隱含地帶來改革; 然而,大規模的法律發展和改革往往是通過制定來實現的,尤其是在現代。
(四)成文法的制定和發展更加邏輯化、系統化,法律規則或原則更加清晰具體;判例法不成文,缺乏系統化和清晰性,不容易被公眾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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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正確地指出,判例法堅持“遵循決定”原則。
判例法通常是指可以用作判例的法院判決,並且通常是普通法法的重要淵源,而不是成文法。 在判例法制度下,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案件,而且通常作為該法院或下級法院管轄的後來案件的先例。 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者相似,就必須按照判例規則處理。
這被稱為“凝視決定”規則。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它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成文法有關。 判例法不是專門的立法機關,而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結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而是由司法機構制定的,因此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制度最早產生於中世紀的英國,美國是實施判例法最典型的國家。 美國法院在處理先例方面非常靈活,即,如果先例適合手頭的案件,他們就會遵循它; 如果先例不適合手頭的案件,法院可以拒絕適用先例或確立新的法律原則並推翻原來的先例。 那麼,美國判例法的約束力是什麼?
可以概括為兩句話:在同乙個法律體系中,下屬從屬於上級,如果另乙個體系有問題,就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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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往的判例和判例作出判斷,是否具有以下法律制度的特徵?
a.大陸馬鈴薯是一條好線。
b.宗教法。
c.歐美法律。
d.習慣法。
正確答案:d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涉及幾乎所有法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More
我選擇格蘭威爾。
該書原名為《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和習俗》,編纂於亨利二世統治後期,寫於 1187 年 11 月至 1189 年 7 月之間。 本書在英國法學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作為英國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相當成功地實現了對亨利二世法律改革勝利成果的理論總結和總結,為建立中世紀以來歐洲第乙個民族國家法律體系做出了貢獻, 並向後世展示了新生普通法的基本特徵,正如英國法律史學家羅伯遜先生所說:“當時的歐洲,沒有乙個國家編纂任何習慣法,也沒有任何試圖將法律固定下來。 >>>More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涉及幾乎所有法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