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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護羅馬帝國的統治,及時制定和有效實施各項法律法規; 同時,對債務和繼承等個人財產關係進行監管。
它具有超越時間、地區和國家的永恆價值; 特別是,對歐洲大陸法律制度的影響更為直接;
2.規範當時的社會矛盾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先導和源泉; 它為人類提供了一種新的治國形式,用法治取代了人。
治理,促進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3、為了促進帝國的經濟發展,羅馬民法在不觸及原有民法體系的情況下借鑑了外邦人的法律,突破了民法的侷限,變得更加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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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民法bai是羅馬法的一部分
在羅馬帝國時期,羅馬法使用 DAO 來規範羅馬公民之間的關係。
權力主要限於羅馬公民,因此被稱為公民法。
在隨後征服羅馬的過程中,羅馬法不斷完善,原本僅限於羅馬境內公民的民法已經無法應對新形勢,於是制定了普遍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也是羅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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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 publicum 在羅馬法中與 baijus privatum 相反。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始於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
他的劃分標準是:
規定國家公務的公法,例如有關國家組織、公共財產管理、宗教儀式和官員選舉的法律和法規;
它是規範個人利益的私法,例如規範家庭、婚姻、財產權、債權人權利、債務和繼承的法規。
公法規範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必須無條件遵守,而私法規範是任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改變。
羅馬法將程式法置於私法中,認為民事訴訟是為了私人利益,而關於訴訟程式的規定是私法的一部分。 同時,將盜竊、誹謗等行為視為侵犯私權的行為,屬於私法的客體。 公法與私法的關係不時發生變化。
隨著國家管理的完善,一些原本屬於私法的問題逐漸被納入公法範疇; 但總的來說,羅馬的私法比公法更發達,尤其是在省長法出現之後,它適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建立了完整的私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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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桌是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和基本法,後來的羅馬法是在十二銅桌的基礎上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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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間有幾個區別:
1.物件不同
1)公民法的物件是羅馬公民;
2)普遍民法的物件是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非羅馬公民之間的物件;
2.內容不同
1)民法的內容較為公法;
2)民法的內容是所有權和債務法;
(1)民法的第一部分是人民議會、參議院和習慣法規範的決議;
2)普遍民法的**是羅馬固有的“私法”規範,這些規範已經清除了形式主義;與羅馬人接觸過的其他民族的規範; 以及地中海商人共同的商業習俗和法規;
4.程式不同
1)公民法中的程式形式主義;
2)普遍民法的程式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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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1.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2.它被用來規範羅馬公民之間的關係,被稱為公民法。
3.所有民族的法律,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的所有自由人。
4.規範羅馬帝國所有自由人的關係被稱為“萬民法”。
5、《公民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範圍,而《民法》的適用範圍較大,《公民法》與《民法》的區別和統一性較大
1 這兩項法律適用於不同的人群。 規範羅馬公民的法律被稱為“公民法”,規範羅馬統治範圍內所有自由人的法律被稱為“萬國法”。
2 民法與普世民法的統一,是卡拉卡拉皇帝頒布的敕令,帝國的所有自由民都被授予公民權,這使得外邦人與國內人的區別在法律上逐漸消失,也統一了民法與普世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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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不太適用外邦人、奴隸、婦女沒有權利......大頭拿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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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b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屬於普通法系,而羅馬法屬於大陸法系,應分為公法和私法。
羅馬法起源於羅馬城邦。 隨著羅馬領土的不斷擴張,從義大利的統一、地中海的壟斷,到建立橫跨歐洲、非洲和亞洲的奴隸帝國,羅馬法也從城邦狹隘的習慣法和民法發展到普遍的民法,最終形成了第乙個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體系。 羅馬法形成後,經歷了幾個階段:“王室政府”時期、共和國時期和帝國時期。 >>>More
羅馬法的影響:1.提高了官員的效率,規範了他們的政治行為; 它保護了合法的商業利益,緩解了各階級之間的緊張關係,並為羅馬帝國的長期穩定和繁榮做出了貢獻。 2.羅馬法成為大陸法系的基礎,並被西歐大陸的資產階級民法所借用; 其原則和制度已被現代法律制度所採用; 羅馬法確立的概念和術語影響了後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