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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用人單位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因工傷、疾病以外的一段時間不能工作,或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具備就業資格,或員工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或違反法律法規的,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解雇,通常不會有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雇勞動者,應當公正、合理、合理、不隨意,當事人認為不合理,應給予其申訴的機會。
至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有賠償,則應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一般來說,除違法違紀外,應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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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醫療證明您的傷勢不適合工作,則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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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其論據中所述的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勞動者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休長期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限屆滿後能夠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發現勞動者在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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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醫療期滿後仍未上班的,可以調整崗位,但不能因為工傷職工的特殊性而解雇。 對於1級至6級工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受傷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顫動或完成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有權享受工傷精神封閉的醫療救治。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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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醫療期滿後仍未上班的,勞動者不能履行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非因工傷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退休後的醫療費用屬於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工傷被確定為工傷的,勞動者無需承擔費用,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報銷**。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1、工傷報告程式:本程式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工傷保險時才適用。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More
工傷賠償中沒有營養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